寒柏:關於「肥佬黎」的刑恐案件

2020-09-04
寒柏
學研社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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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肥佬黎」之稱的傳媒大亨,三年前出席維園六四燭光集會期間,公然用粗口辱罵在場的東網記者,揚言「我實搞你」和「我影x咗你張相架」等,涉嫌刑事恐嚇該記者;於本月3日,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在裁決時說,涉案的記者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在證人台沒有正面回答問題,又指他當日被黎智英指罵後仍然帶笑,不相信是一個受威嚇的人應有的反應;裁定黎智英涉嫌的刑事恐嚇罪不成立。這判決是否有道理?或許我們可先看看條文:

根據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的第24條「禁止某些恐嚇作為」,任何人威脅其他人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會使該其他人或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遭受損害,而意圖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或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犯罪。

1. 據報道,裁判官認為記者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在證人台沒有正面回答問題。可是,當日在燭光晚會之案發經過,早已被清晰的拍攝下來。記者的證供並不是唯一的證據。由於當日的情況、整個過程,被告及事主的說話及反應等等,都已被拍攝下來,難道如果證人因感到害怕而不敢上庭作供,政府便無法提告嗎?裁判官以「證人沒有正面回答」而認定「證人不是誠實可靠」。那麼,在案發過程已被拍攝下來之情況下,就算「證人不是誠實可靠」,又如何構成「合理疑點」呢?在新聞報道上,似乎暫時沒有具體說明。

2. 裁判官認為,該記者在被指罵後仍然帶笑,不相信是一個受驚嚇的人應有之反應。可是,條例中指的是「意圖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其中一個重點,就是「意圖」,而不是要證明當事人受驚嚇才能入罪。而且,「受驚」不一定是局限的指「當事人受驚」,而是一個客觀標準,該句說話是否會令一般大眾感到驚恐呢?舉一個例子,如果有黑幫成員出言恐嚇警察,該警察只是依法辦事,可以毫不感到害怕,但那黑幫一樣可能觸犯刑事恐嚇罪行。

3. 到底「我實搞你」和「我影x咗你張相架」,是否構成刑事恐嚇呢?一般而言,我們需要看上文下理和當時的環境等等,才可定奪。到底裁判官在觀看該片段後,從那一處確定黎智英並無恐嚇的意圖?暫時在新聞報道中,亦沒有相關的詳細解釋。

純以常理計,一名素有影響力的傳媒大亨,在盛怒之下對着另一間報館的小記者大罵「我實搞你」和「我影x咗你張相架」,理應已有恐嚇的成份了。小記者當時仍帶着微笑,並不能證明他不曾受驚。反而,一個小人物給行內大人物「點相」和「咒罵」,舉止失措和只懂得「賠笑」,亦算是人之常情。重點始終是,以當時的環境、案發的背景及被告的對答來說,這是否構成刑事恐嚇罪行呢? 

當然,筆者並非法律專才,以上的疑惑,就唯有留待相關的專家才能解答了。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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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區政府對於英國等國通過舉辦所謂「香港媒體自由」活動,肆意就香港特區保障包括新聞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的情況大放厥詞和汙衊抹黑,表示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特區政府強烈譴責及反對有不同海外機構和媒體就涉及黎智英的相關案件所採取的執法行動及法律程式,作出誤導言論和抹黑,認為有關言論是對香港特區內部事務和香港特區法院行使獨立審判權「作出公然的政治干預」。

    楊莉珊  2023-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