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男涉去年沙田參與暴動罪成判囚

20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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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男子早前承認去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參與1項暴動罪,包括17歲學生李文謙,他今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3年4個月;另外兩人,包括24歲梁柏添和51歲保安員龔志遠,承認多1項暴動罪,兩人被判監禁4年。
法官胡雅文表示,判刑時要具懲罰性及阻嚇性,認為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是受害人,並不能接受。她又說,《基本法》及《人權法》保障和平集會自由,但集會自由並非絕對,若出現擾亂公眾安寧的情況,是超出憲法的保護線,非法活動要受到制裁,否則會造成影響,甚至去到無政府狀態。

警方說對判刑表示歡迎,案中的被告以拳腳及雨傘襲擊警員歷時約一分鐘,案中受襲的警員視力受長遠影響。警方重申當集會出現非法活動,訴諸暴力時,警方必定會執法,犯法人士必定要受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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