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偉:完善選舉制度 不只大灣區票站一項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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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日前接受傳媒訪問時指出,不少港人在內地居住和讀書,當香港有選舉時,他們雖近在咫尺卻不能回來投票;她表示特區政府會實際探討問題,讓在內地的登記選民可以投票。據報道,政府最快下月擬向立法會提出修例,建議在內地設立票站供身在內地港人投票,以及設「關愛隊」方便長者等人士。消息一出,隨即引起反對派群起而攻之,認為此舉等同「種票」,難以確保投票的公平公正,更揚言要全力阻止在大灣區設票站云云。

目前在內地居住的港人已經超過50萬。《基本法》第26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內地港人只要符合《立法會條例》要求,即享有投票權。但由於香港並沒有郵寄投票、提早投票等制度,令不少居住在內地港人要即日回港投票,費時失事,加上如果再遇上疫情而「封關」,以至遇上去年反修例風暴時,鐵路等交通被暴徒堵塞,都可能令內地港人未能行使投票權,因而有了在港人聚居的大灣區城市設立票站的建議。

從道理上和法理上講,讓內地港人可以方便、安全地行使投票權,沒有理由反對,但從實際操作上講,於大灣區設票站確實存在不少問題,例如居住內地港人究竟屬於哪一個選區的選民?如果他們在香港沒有住址,其所屬選區應如何劃分?在大灣區投下的選票是在當地點票,還是運回香港點票?如果在當地點票,卻沒有安排候選人的「監票人」在場,會否存在不公?至於將選票運送回港,恐怕反對派也會有不少聯想。而且現時同樣有大批港人居於英國、加拿大等地,按公平原則是否也要在外國部分城市設立票站?這些問題都需要解答及解決。

當然,技術問題技術解決,法理問題法理解決,政府如果認為在大灣區設票站具必要性,就要有充分的法理及操作理據,以免招人話柄。不過,香港現時的選舉制度,由投票安排到投票時間到各項配套,確實遠遠落後於其他國家及地區,這一套選舉制度在港英時期沿用至今都未有改革,連登記發選票、點票都純採用人手,完全沒有與時俱進。所以,推動選舉制度改革絕對有必要,但卻不應只集中在大灣區設票站一項。

例如全球150個容許境外投票的地方當中,有三分之一設有郵寄投票,以方便投票人因疾病或其他原因,無法在投票日當天前往指定的投票站投票,香港是否可以研究讓境外港人郵寄投票?又如香港現行選舉時間長達15小時,這個安排主要跟隨英國。投票時間過長不但令工作量大幅增加,更增加了出錯機會,而參選人和市民都期望盡早知悉結果。因此,大多數國家及地區都不會出現長達十多個小時的投票時間,例如馬來西亞的投票時間為9小時;台灣則只有8小時,香港是否應該研究在增加票站的前提下,縮短投票時間。

再如每次選舉都例必引發爭議的DQ制度。由於不同選舉主任的尺度不一,不時出現一些「港獨」分子被取消資格,一些卻成功「入閘」的情況,每次都引發大量的爭議及訴訟。既然「確認書」制度已經成為香港選舉制度的一部分,這樣有關程序、安排就應該進一步制度化、常規化,例如設立相關的委員會負責審核參選人的資格,成員可以包括司局長及法律界人士,作出決定後再由選舉主任執行。有關委員會可以在選舉前一段時間就開始運作,以收集、整理有關資料,以免因時間不足而影響審核工作,令整個「確認書」的「入閘」制度更加制度化。把守「入閘關」本來就是特區政府的政治責任,不應交由政務官獨個承擔。

至於設立「關愛隊」、「關愛座」以至採用電子發票、點票,也應積極推進,確保選舉更具效率,也杜絕弄虛作假。香港選舉制度需要與時俱進,但現時連要求選委會設立「關愛隊」、「關愛座」等建議尚且如拉牛上樹,寄希望於選委會完善香港選舉制度不啻是緣木求魚。或者,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需要扮演更主導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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