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上訴庭:共同犯罪計劃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與暴動罪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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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共同犯罪計劃」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與暴動罪,即使不在犯案現場的人同樣有可能入罪。
原審法官認為,在非法集結和暴動案中「共同犯罪計劃」的檢控基礎不適用於三人,因為他們當時並非身在現場。
律政司向上訴庭尋求法律指引,要求釐清「共同犯罪」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罪。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及高院法官彭寶琴審理。
上訴庭今日頒布判詞指,「共同犯罪計劃」原則適用於所有普通法法定罪行,而「共同犯罪計劃」亦適用於《公安條例》中的「非法集結」與「暴動」罪,故不在現場的被告亦能以「共同犯罪計劃」原則定罪。但有關結果不會影響3人的無罪裁決
律政司在上訴聆訊時強調,在非法集結及暴動案中,法庭應採納「共同犯罪」原則,即協助、鼓勵或教唆他人犯罪者,罪責與身處現場作出實質非法行為者相同。若法例欲排除前者罪責,須在法律條文中清楚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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