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非「去政治化」而是防區議會越權

2023-07-04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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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這樣說又會得罪人,但本欄已經不只一次指出,不論港府還是部分建制派,都有濫用並曲解「政治化」一詞的壞習慣。以早前港府公佈完善地區治理的建議草案為例,便指區議會改制會嚴格按照所謂的「三原則」之餘,強調今次檢討要令區議會「去政治化」,不會准許區議會成為「港獨」平台,強調香港社會不能容忍區議會被騎劫及癱瘓。

要了解「政治化」一詞是否被濫用的問題,便須先了解「政治」和「政治化」的字義是甚麼。跟古文「政治」的意思不同,今天中文裡的「政治」一詞,是外語「Politiká」的和際漢譯,此希臘語中的「Poli」意為城堡,泛指古希臘時期的城邦,故此整個詞的本義為「城邦的事務」,後來泛指某個地方日常發生的事,又或者是該地方的日常運作模式。

根據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基本原理,經濟經濟決定上層建築,當中的上層建築有二:一是「政治上層建築」,即:社會的資源特別是公共資源分配方式,權力機關或公營機構的產生和設置,以及公職人員的任用;二是「觀念上層建築」,即一個社會內所流傳的各種價值觀,如:政治觀、道德觀、世界觀或宇宙觀。是故,列寧才會在《論工會、目前局勢及托洛茨基的錯誤》一文指出:「政治是經濟的最集中的表現。」

在此定義之下,區議會由港英時代設立開始,其中一個職能便是「使用批撥予地區的公帑以進行地區性公共工程和舉辦社區活動」(見港英《區議會條例》第20(a)(iv)條),涉及一部分公共資源的調配,區議員又是法律定義上的公職人員 (見《防止賄賂條例》第2條),其日常運作和組織組成方法,自然屬於香港政治上層建築的一部分。正因如此,涉及區議會存廢、職能和組成方法決定權的《基本法》第97及第98條,才會放在第四章的〈政治體制〉之內。

既然如此,所謂區議會「政治化」的指控,以及今次改制是要令區議會「去政治化」的說法,究竟又從何談起呢?很明顯,此一說法乃是源於「政治化」一詞的曲解。所謂政治化,本義應為一件不涉及政治的事項,討論和決策過程在部分人受政治立場或意識形態的影響下變質。最典型的例子便是在修例風波期間,由於部分人受所謂「黃色經濟圈」的概念影響,使到本來不涉及亦不應涉及政治的個人消費習慣,變成把商家的政治見解視為考慮因素。

然而,宣誓安排落實前的區議會,其問題根本主要是反對派在2019年區選中獲勝,取得多數議席之後,經常在區議會內提出或討論全港性事務,甚至在議事過程中宣揚「港獨」,使區議會淪為他們的政治表態工具。部分反對派政黨更是有意讓旗下區議員淪為立法會地區直選的「樁腳」,或者循選舉改制前的區議會(第一)或(第二)功能界別選入立法會,或者透過成為選委會委員,左右未來的特首選舉結果。

上述反對派有意使區議會淪為其政爭工具的所為,是意圖讓區議會變質,乖離區議會作為非政權性地區諮詢組織的本來職能,違反《基本法》第97條、第98條,以及現時尚未修訂的《區議會條例》第61條。是故,部分反對派區議員過去的所作所為,根本不是所謂的「政治化」問題,而是違背區議會的憲制職能,應被視之為瀆職,甚至可以說是越權。

當然,部分反對派意圖利用區議會,作為進入特區政府權力機關的跳板,是特區的舊選制在設計上出了問題,用特首李家超的說法,是香港在過去政改時走了歪路,所以中央才會決定完善香港選制。如今的區議會改制,便應從制度設計上,確保區議會重回非政權性地區諮詢組織的定位,讓區議會會議的討論事項,重新聚焦在地區內的民生事務之上,以防有人越權,使區議會淪為全港性政治議題的表態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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