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桐山:談談《國歌法》的粗疏和「嚇人」

2017-11-06
吳桐山
學研社研究員、時事評論員
 
AAA

FLAG1.jpg
執行《國歌法》會帶來選擇性執法?其實很多法律、條例在執行的時候都有這個問題。(大公報資料圖片)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將《國歌法》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政府會盡快展開本地立法工作。連日來,在泛民議員和一些媒體的指引下,一部分香港人對《國歌法》有很多疑慮。在城市論壇上,一些青年學生問在場嘉賓:會不會在廁所方便的時候聽到國歌不肅立都犯法?球場上有一萬人噓國歌,只抓住一部分是不是選擇性執法?真是令人哭笑不得。 

這些質疑很有道理,但不合理,完全經不住推敲。我想着重說兩點:第一、《國歌法》條文粗疏;第二、《國歌法》是用來嚇人的。對於這兩點質疑,筆者完全認同!但我想進一步反問質疑者:請問哪裡的法律不粗疏?哪裡的法律不是用來嚇人的? 

我隨便舉兩個例子,說明:其實很多法律條文都是很粗疏的。比較經典的例如「遊蕩罪」:《刑事罪行條例》 第 160(1) 條:「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即屬犯罪,可處罰款 $10,000 及監禁 6 個月」。在公眾地方遊蕩,只要被覺得意圖犯罪,根本就還沒有動作,就可以定罪,意圖如何界定呢?粗疏嗎? 

還不算!第160(2)條:「任何人如在建築物的共用部份遊蕩,妨礙他人使用該地方,亦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監六個月。」「妨礙他人使用該地方」?哇!這個很難界定喔!公眾地方,如何算是妨礙他人呢?我覺得你站在這裡擋住我的陽光、影響我的風水,算不算?夠粗疏嗎? 

還不算!第160(3)條:「如在建築物的共用部份遊蕩,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自身安全和利益,則屬犯法,一經定罪可被判監兩年。」哇!什麼叫「導致他人擔心自身安全?」也許一個人什麼都沒做,只是樣子長得比較凶神惡煞,導致其他人擔心自身安全,這樣就可以定罪?還能不能再粗疏一點? 

當然可以!學研社研究員陳凱文在去年一篇名為《「遊蕩罪」其實好屈機》的文章早有論述,在港英年代「遊蕩罪」1992年未修訂之前,甚至「遊蕩罪」的前身《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6(c)條,更加可怕。有興趣可自己搜尋該文重溫,在此不贅。 

法律條文留有空間 才需法官判定 

也許你會說,「遊蕩罪」是比較老的法律條文了,現在的不可以這樣,必須很明確。是這樣嗎?就剛剛全城矚目的曾蔭權被控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行政長官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他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經作出或不作出任何憑其行政長官身分而作的作為。事實上法官本次解散陪審團的原因,正是因為陪審團覺得很難認定曾蔭權收取的利益,與其作出發牌的行為有必然的關係。你是否也覺得這條法律條文也很難判定? 

答案是很多法律條文都是很難判定的,有空間、有灰色地帶,所以才要求法官都是接受過最高等的教育,以最高的智慧去判定,法官、律師才能拿那麼高的收入,有那麼高的社會地位。如果任何法律條文好似這些質疑《國歌法》者所言,要具體到當事人當時站着還是坐着,是在吃飯還是在大便,都要有條文一一對應,那麼電腦就可以判案,還要法院何用? 

《國歌法》用來規範大家尊重國歌的言行,這種法律必然是粗疏的,不會也不必有很具體地界定,法官自會根據法律的立法原意來判斷當事人是否違法。對於那些質疑會否在廁所便便聽到國歌不肅立都會被入罪的人,我倒想反問一句:你難道認為我們的法官都是弱智的? 

法律最大作用就是預防犯罪 

第二個問題:《國歌法》是用來嚇人的,用吳文遠、許智峯的話來說,「用權威、刑罰阻嚇你們」、「唔係要執行,而係要令人驚」。我倒想問問,哪裡的法律不是這樣?我換一種語言你就會豁然開朗。 

你看法庭新聞的時候,是不是經常見到法官判詞入面會有這句話:量刑需具阻嚇性,以儆效尤。什麼意思?就是吳文遠、許智峯所說的,法律的確是用來嚇人的。這個世界違法犯罪的人遠遠多於被繩之於法的人,之所以要有法院,而且每次判罪大張旗鼓,就是為了阻嚇其他人不要犯罪,這有問題嗎?這有錯嗎?法律在懲治罪犯的同時,更重要的是預防犯罪。這有什麼不正面的?這有什麼值得批評的?你說《國歌法》是用來嚇人的,這一點沒錯,所有法律都是用來嚇人的,但嚇人的法律是不是代表着「唔係要執行」?那當然不是!從來不執行的法律,又怎麼可以嚇人?所以《國歌法》也一定會執行的! 

執行《國歌法》會帶來選擇性執法?其實很多法律、條例在執行的時候都有這個問題。掃黃,警方應該很清楚那條街有很多女子從事皮肉生意,但每次行動只是抓一部分人?捉小販,俗稱「走鬼」,食環署的人衝過去,跑得快的沒事,跑得慢的被懲罰了。如果食環署同時抓住了兩個小販,情節一樣,但卻放走了其中一個,那應該是選擇性執法。如果大球場在《國歌法》立法後有一萬人噓國歌,會不會抓了一萬人?我相信不會。最終抓了誰要視乎現場的具體情況、個人的情節、警方的證據,以及一點運氣。所有法律的執行情況都是這樣的,這有什麼問題? 

我寫本文的意義,並不在於揭示吳文遠、許智峯所說的話是錯的,恰恰相反,我覺得他們說的話,很多是對的。但他們充滿了情緒和傾向、意識形態,屁股決定腦袋,你聽了他們的話會覺得《國歌法》很大問題。我同樣在表述《國歌法》粗疏和《國歌法》是用來阻嚇人的,但你聽了會覺得這樣的法律很正常啊。最為重要的,是大家要以客觀、理性,用強大的邏輯思維去分析事物,切勿被政客的情緒蒙蔽了大腦。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延伸閱讀
  • 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11月14日並無發任何聲明。在北京外交部發言人毛寧主持例行記者會,記者提問此事,毛寧回應:「我注意到特區政府作出了回應,主辦機構也已經改正並道歉。」毛寧短短兩句,足以反映中央就事論事,不欲擴大事件,更加不欲影響中韓關係發展。外交部冷處理事件,與香港政界強烈批評事件呈現落差。

    楊莉珊  202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