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補選可否一次過搞?

2017-01-27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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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游被裁定宣誓無效,失去議席。(大公報資料圖片)

近日,著名時事評論員周顯在《特首選舉與立法會補選》一文中,提起某天飯局談到的立法會補選問題,並指四名泛民議員若在宣誓案敗訴,將有可能不斷上訴至終審庭,逼使政府先安排梁、游案所觸發的補選,藉此避免那場補選改行比例代表制,減低建制派獲勝的機會。鑒於周先生並未詳述現行立法會補選的相關法律規定,只是簡略地提到「立法會會期結束前四個月不得補選」,遂撰此短文一談。 

根據現在 《立法會條例》 第35(a)條,立法會秘書知悉立法會議席出現空缺後,必須在21天內藉憲報公告宣布立法會議席出現空缺。在立法會議席出現空缺後,根據 《立法會條例》第36(1)(a)條,選舉管理委員會必須按照《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所訂立的有效規例,安排舉行一項補選。 

可是有一點需要注意,第36(1)條雖列明了政府「必須」安排補選,但條文跟第35(a)條不同,第35(a)條列明了立法會秘書必須公佈議席出現空缺的時限,第36(1)條則無詳細規定舉行補選的時限,只有在第36(2)條列明不得舉行補選的規定。當中第36(2)(a)條規定,立法會現屆任期結束前的4個月內不得舉行補選。 

換句話說,除了立法會現屆任期結束前的4個月內,現行法例容許政府在任何時間舉行補選。純粹從法理上來說,即時補選在立法會現屆任期結束前的5個月前舉行,也符合第36(1)條的規定。因此,《蘋果日報》報導聲稱,一般補選需要4至6個月進行,只不過是回歸後的慣常做法,並非硬性的法律明文規定。即使泛民因為政府遲遲不舉行補選而提呈司法覆核,勝訴機會也接近零。況且,若政府真是有心拖延補選,泛民提呈司法覆核,更是「求仁得仁」之法。 

當然,從政治現實上而言,若在梁、游喪失議席後三年才舉行補選,政府將會受到很大的輿論壓力,泛民也有可能發動一些街頭抗爭,向政府施壓。可是有一點需要注意,輿論及非暴力街頭抗爭,並不能真正撼動建制,政府若頂得住輿論壓力和民意下滑,以一些理由,例如:節省公帑、政府換屆在即,硬要等到現時四名泛民議員的司法覆核案完結,才一次過舉行補選,泛民其實無計可施。 

事實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已在今月初表示,須等待選管會7月完成正式選民登記冊,才考慮安排補選。若以四名泛民議員的JR案,跟上次梁、游案的審理速度差不多,相信七月已有結果。或許泛民有人認為,即使政府在四議員案中勝訴,他們還可一直上訴至終審庭,但也不代表政府須先為梁、游的議席空缺安排補選。 

另有一點須注意,根據第36(1)(a)條的規定,立法會秘書根據第35(1)條宣布了立法會議席出現空缺之後,便「必須」舉行補選。第36(1)(d)和(e)條提到的情況,是指原訟庭對選舉呈請所作出的裁定,被判敗訴的議員上訴至終審法院,而四議員案和梁游案不屬選舉呈請。換句話說,當政府在四議員案勝訴,立法會秘書便可根據第35(1)條宣布立法會議席出現空缺,政府也可根據第36(1)(a)條舉行補選。法理上而言,四人即使上訴,政府也無須等待上訴庭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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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延閱讀 

《立法會條例》 第35條 立法會議席空缺須予宣布 

http://www.hklii.hk/chi/hk/legis/ord/542/s35.html 

《立法會條例》 第36條 舉行補選以填補立法會議席空缺 

http://www.hklii.hk/chi/hk/legis/ord/542/s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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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政界中人因此分析,北京對這次香港立法會補選可能會採取折衷的方法,即允許多於四人參選,但四個議席之中有數個名額會是內定,其餘議席則由其他參選人公平角逐,候選人必須靠個人實力在激烈競爭中脫穎而出。

    戴慶成  202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