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雄譚得志示威判囚7日 二人不服申請上訴

201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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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梁國雄及人民力量譚得志2015年在伊利沙伯體育館示威,被裁定違反文娛中心規例,被判監七日,他們不服定罪及判刑上訴,高等法院押後頒下書面裁決,梁國雄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梁國雄和譚得志2015年在灣仔伊館,向時任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示威,要求否決政改方案。他們在觀眾席舉起黃傘和高叫口號,違反《文娛中心規例》第12條和第15條。二人早前被裁定「故意妨礙合法使用文娛中心人士」罪名成立,梁國雄被判囚7日,准以4000元保釋等候上訴;譚得志判監7日緩刑12個月,二人不服上訴。

梁國雄一方指,文娛中心規例規定只要使用者感到被騷擾,即有機會違例,而故意妨礙行為亦欠清晰標準,削弱市民集會示威的權利,質疑文娛中心規例違憲。政府一方就反駁指,文娛中心使用者有使用場地優先權,舉辦活動不應受任何干擾,而上訴人多次騷擾場內人士,即使行為不涉及暴力,亦屬嚴重,判監合理。

上訴庭聽取雙方陳詞後,稱需時研究雙方陳詞,押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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