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劍崙:法律沒有不允許的就是法律所允許的

2019-05-23
詹劍崙
金融發展策略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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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條例」弄得滿城風雨,坊間針對內地法制的憂慮實在太多不切實際及一廂情願的意見,情況有點像之前的政改。起初商界很是擔心,但現在中央已公開力挺逃犯條例修例,也不輪到他們操心。「港人港審」及「域外管轄權」當然又是行不通的。這次的修例人人有份、永不落空,在外地犯了法的就不要留在香港等運到了。這次建議修例一個重點是要做到「程序簡易化」,去除提交立法會的步驟,相信特首可以做到用常理的判斷去處理其他地方的引導申請,再加上有通過法院審理的「個人權利保障」、「程序保障」及提高引導門檻等符合國際標準的多重保障,做法符合《基本法》相關規定,亦有利於彰顯香港社會的法治和公平正義。

然而,反對修例的人士在評價條例之先根本未有全面理解普通法精神,法律沒有不允許的就是法律所允許的,而且特區政府亦有需要更積極地向公眾解釋修例的意義所在。保安局曾於2月15日作出以下聲明:「現時兩條法例有以下的局限,包括:不能處理台灣殺人案的請求,因條例不適用於香港以外的中國其他地方。現在刑事法律協助及移交逃犯的兩條條例均訂明不適用於香港與中國其他部份之間,因此不容許我們處理台灣殺人案的請求,突顯了這方面的不足和缺陷;而香港與中國其他部份現時未有長期安排協議。我們建議刪除這現有條文的限制,這樣特區將有法律基礎處理世界上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提出的刑事法律協助及移交逃犯的請求,並且與該等司法管轄區進行個案協助。」

以上的論述其實只是誤會,兩條法例當然不適用於香港與中國其他部份之間,但結論並不應該是不容許香港政府處理台灣殺人案的請求。兩條法例涵蓋的是世界上除了中國外的其他司法管轄區,而中國其他部份沒有被包含在內的意思只是中港兩地的移交是不受這兩條法例制約而已。只要特首同意,香港實質上仍然可以通過其他方法移交逃犯至中國其他部份,因為沒有條例約束下政府可以更自由彈性地處理問題。這是一個錯誤理解法律條文的遺憾局面,政府實在應該體現出更強的承擔能力。

正確的表達方式可以是,雖則政府有權將逃犯移交至中國其他部份,而政府希望更有程序更公開地處理移交,所以建議立例說明移交程序及細節。由於有兩大條例處理香港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移交安排,建議中國其他部份也可以獨立條例或附屬條例跟隨這個安排。再者,《逃犯條例》第6條已充份說明中央有權演繹任何移交要求的人及途徑,包括:「移交要求及授權進行書需要由中央人民政府承認為屬提出該項要求的訂明地方的外交或領事代表的人;或中央人民政府認可為屬可就該地方提出該項要求的任何其他人,作出;並且透過以下途徑傳達外交途徑;或中央人民政府認可為屬傳達該項要求的途徑的任何其他途徑提出。」足見中央政府在條例的角色十分重要,除非行政長官覺得有所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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