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無「香港籍」,亦無「香港公民」

2019-08-26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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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英國駐香港總領事館僱員鄭文傑,因在內地涉嫌觸犯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66條,結果被廣東深圳警方行政拘留十五天。有外國媒體在報導時,稱其為英領事館「香港籍」僱員。至於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耿爽回應記者提問時,則稱該名僱員是「香港公民」,不是英國公民而是中國人。不諱言的說,不論「香港籍」還是「香港公民」,這兩種說法都不準確,遂撰此文論析之。

在中文裡,「籍」字本義為書冊,後因政府會把國內居民的個人資料登記造冊,所以「籍」字通常被視作「國籍」的縮略詞,意思是「個人跟國家之間的隸屬關係」。問題是,香港根本不是獨立國家,而是中國根據《憲法》第31條成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所謂的「香港籍」又從何說起?

有人或許會說,在香港的現行法律裡,除有「國籍」之外,尚有「居籍」(domicile)這一概念。所謂「居籍」,是指某人原籍的國家(或國家的一部分),或倘若該人已放棄其原本居籍,則指該人歸化入籍的新國家或司法管轄區。然而,在中文日常的語文習慣裡,單純一個「籍」字通常不是解作「居籍」,而是視作「國籍」的同義詞。是故,有媒體把是次涉事的英領館僱員稱為「香港籍」,實屬不妥,容易產生誤會。

至於外交部發言人耿爽,稱該名僱員為「香港公民」,亦屬不妥。所謂「公民」,是指該人具有某國國籍,並根據該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人。在香港法律裡,「國籍」跟「公民身份」是同義詞。換言之,「香港公民」此一說法跟「香港籍」一樣,有着對外宣稱某人享有「香港國籍」的意味。

基於香港只不過是中國一個特區,所以不論《基本法》還是香港本地法律,都不會使用「香港公民」一詞,而是按照該人有否香港的永久居留權,分為用「香港永久性居民」或「香港居民」。只有提及該人的國籍時,才會用上「公民」一詞 (如:中國公民、非中國公民或外國公民)。

最後但不得不說的是,究竟該名僱員是否「中國人」呢?根據人大常委所頒布的《中國國籍法解釋》,凡具有中國血統,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國籍法》規定而具有中國國籍者,便是中國公民。此外,除非該名僱員主動申請放棄中國國籍,否則根據《中國國籍法解釋》,不論該人是否擁有外國籍,也不會因此而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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