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請注意國家安全的三個關鍵詞

2019-11-03
宋小莊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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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維護國家安全問題上,四中全會對特別行政區提出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要求。對香港而言,請注意「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這三個關鍵字。

第一個關鍵字是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不但要「建立」,而且求「健全」。香港有人認為這指的是23條的立法,這是片面的,基本法還有第18條第3款,規定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不屬於自治範圍內的全國性法律,也可以列入附件三在香港特區實施,香港不能只記住23條,而忘記了18條第3款,才能謂之健全。就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刑法而言,也不應當限於23條規定的七宗罪,得以過渡、不抵觸基本法的香港現行法律可以經過「適應化」來保護中國及其香港特區的安全,也應當包括在內;有的原有法律條文還可以修改,以滿足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才能謂之健全。國家安全本身,也不僅僅是指刑事法律,還可以包括行政管理法、社會管理法、環境保護法、國防法、國際軍事法、金融法、戰略資源法、糧食安全法、文化競爭法、科技創新法、網絡資訊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宗教法、反恐怖主義法、公共秩序法、衞生法、核能利用法、外太空法、海洋法、境外利益保護法等法律體系,才能謂之健全。但糧食安全、民族區域自治、核能利用等有關法律未必適用於香港。

第二個關鍵字是法律制度。在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框架下,適用於香港的法律可以指行政命令、條例、附屬立法、普通法(衡平法)、習慣法等不同的形式。制度可以指體制、運行模式、行使主體和被行使主體、價值取向的體現等內容。有時候法律和制度是不能分開的。例如:就基本法的解釋而言,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具有主權性、一般性、主動性和抽象性等特點,香港法院的司法解釋具有授權性、具體性、被動性和案件相關性等特點,這種不同解釋特點的結合也可以說是法律制度。健全的法律制度應當是被正確理解的、認真執行的,香港離這個健全目標還有一定的距離。

第三個關鍵字是執行機制。《孟子·離婁上》說:「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沒有適當的執行機制,任何法律制度都是空話。愚見以為,如何「為政」,如何「自行」,就是執行機制的問題。如何使法律條文可以操作;由適當的人、有相當水準的實施;法律制度的運行有合法依據、充分理由以及為大多數人所接受,這就是執行機制所要處理和解決的問題。在這方面,香港還存在相當多的困惑,有待健全。

當今之際,香港應當依法依規止暴制亂,強化提高執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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