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漢宗:為何要在國安屏障上打開一條縫隙?

2023-04-13
區漢宗
資深傳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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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政府提出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修例中加入多項新建議,包括「申請前甄別程式」即除法院在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前,須取得「行政長官證明書」外,海外律師事先亦要取得行政長官的「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此外,新增「覆核機制」,一旦行政長官證明書發出後,情況有變的時候,例如發現新證據或事宜顯示有關案件實為國安案件,法院可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新行政長官證明書。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4月8日出席電視節目指出,申請人被拒絕時特首不會交代原因,因國安問題不適宜公開討論,披露相關事宜可能已經不利國安。林定國指,允許海外律師申請已經是例外情況,本質上不應該參與,除非證實不會不利於國安。被問及條款是否假定不讓海外律師參與,林定國指不要在文字上糾纏,不利於國安的定義很難定義,但指出並非第一次出現相關字眼。他舉例指《電檢條例》都有相關條款,如不利於國家安全,政務司司長有權不讓電影上映。

西方國家或地區對於外籍律師參與刑事或民事辯護都有嚴格限制,以體現自身的司法主權,更不要說參與國安案件。維護國家安全不是做秀,全世界都不會讓海外律師在國安案件作代表律師,「一刀切」可以與全世界看齊。黎智英案屬於勾結外部勢力的案件,不可避免涉及外國干預香港事務的證據,尤其是英美兩國。因此,聘用英國律師必然會引發社會爭議,無論最終審判結果為何,都會有人認為不公。

大律師公會認為,無論是控辯雙方,都不應該「一刀切」禁止海外律師參與《港區國安法》案件,又表示並非每宗案件都涉及國家機密。而容許海外律師參與,可保持法律代表的靈活性,觀感上更能夠令公眾接受。若最終是「一刀切」禁止海外律師參與,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說並不樂見,但亦明白在其他司法體系,較少讓海外律師參與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大律師公會的話自相矛盾,既然其他司法體系較少甚至不讓海外律師參與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為甚麼香港又可以呢?

不讓外國律師參與是國際慣例。即使是英聯邦國家,包括澳洲、新西蘭、印度、馬來西亞、新加坡、南非等地,都已經不再容許英國的大律師到當地出庭。如果香港允許海外律師代理涉及違反國安法的案件,說明香港司法制度還存有「殖民文化」的影子。

律政司司長承認允許海外律師申請已經是例外情況,為甚麼要允許這種另外情況呢?這不等於在國家安全的屏障上面打開一條縫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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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旨在防範有人勾結外部勢力,保障國家機密安全,故容許外籍律師處理國安法案件,明顯與國安法的立法目的南轅北轍。黎智英試圖要通過聘請所謂的外籍律師為自己要脫罪漂白,利用這樣的機會來繼續上演反中亂港的醜劇,來繼續破壞「一國兩制」,破壞香港的法治,破壞香港的穩定。實際上可以認定在獄中的黎智英仍然是賊心不死,仍然在利用所謂的最後機會來策劃一齣這樣的鬧劇。

這是黎智英在繼續玩弄政治技倆,繼續破壞香港法治的涉嫌犯罪行為,理應受到法律界的高度重視。一旦容許海外律師代理涉及國安法案件,證明香港司法制度還存有「殖民文化」的影子,特區政府有必要檢視現有的法律以至整個司法制度。

根據《港區國安法》規定,擔任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但外籍律師最終會否向自己的國家或其他人外泄案件細節,仍不能排除這個風險,更不符合立法原意。

中央制定和實施《港區國安法》,香港在國家安全方面已經告別了過去「中門大開」的狀況,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勿讓國家安全又再出現縫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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