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醫護人員罷工,可否解僱?

2020-02-03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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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管局員工陣線」日前通過罷工議案,決定於本周一(3/2)起發動罷工。醫管局行政總裁高拔陞會見傳媒時,被問及會否對參與罷工的員工「秋後算賬」,高拔陞指,難以估計未發生的事情,亦未知罷工方法,但指醫管局有一定人力資源守則及手冊,會按守則跟進,亦會獨立處理。他強調,「同事需為其行為負責」。

那麼,醫管局究竟有否權力阻止醫護人員罷工嗎?此外,若有醫護人員響應工會的號召罷工,醫管局又能否因此而懲處乃至解僱對方呢?

從法理上而言,不論現行《僱傭條例》還是《醫院管理局條例》,均無任何條文授權政府或醫管局可阻止公立醫院的醫護人員罷工。

此外,《僱傭條例》第9(2)款規定:「僱主無權以僱員參加罷工而根據第(1)款終止其僱傭合約」。換言之,醫管局不能以「參與罷工」作為不給予通知而即時解僱的原因。

可是有幾點需要注意:首先,醫管局根據《醫院管理局條例》第4條及第5條所賦予的職能和權力,可釐定所有僱員的薪酬及服務條件,藉此吸引、激勵及留用合資格的職員。有員工公立醫院亟需人手之時蓄意不上班,置醫院內的病患於不顧,該員工在將來需要續約之時,醫管局還會否視對方為「合資格」職員而留用呢?這是一個問題。

其次,《僱傭條例》第9(1)條規定,員工若「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行為不當,與正當及忠誠履行職責的原則不相符」、「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慣常疏忽職責」或「任何其他理由」,僱主便可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僱傭合約。換句話說,只要醫管局以對方在其他工作方面不稱職而即時解僱,便不會牴觸第9(2)條。

其三,《僱傭條例》第9(2)條只是不准僱主以僱員參加罷工而根據第(1)款終止其僱傭合約,但是醫管局作為僱方,若有給予足夠通知或代通知金,一樣可以合法地解僱參與罷工的職員。

最後但是不得不說,根據《職工會條例》 第2條,罷工在法律上的定義,是「指一群受僱用的人經共同協定而停止工作,或任何數目的受僱用的人因發生糾紛而一致拒絕、或經達成共識而拒絕繼續為某僱主工作,作為迫使他們的僱主、另一人或另一群人的僱主,或任何受僱的人或一群受僱的人,接受或不接受僱傭條款或條件 或影響僱傭的條款或條件的方法」。醫管局員工陣線以政府不封關發動罷工,在現行法律定義可能根本不被當作「罷工」,參與者會否受到上述的勞工法例保障,亦成了一個值得商榷的問題。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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