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可用《緊急法》禁止醫護罷工嗎?

2020-02-05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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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管局員工陣線於本周一(3/2)發動罷工,醫管局表示本周二(4/2)有4400名醫護缺勤。為此,人稱「冼師傅」的冼國林建議,政府可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制訂規例,規定醫護人員在武漢肺炎爆發期間必須上班,藉此達致阻止他們參與罷工的目的。問題是:這個方法可行不?

誠然,根據《緊急法》第2條的規定: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第2(2)(I)條則訂明,所訂立的規例可「規定某些人進行工作或提供服務」。罰則方面,根據《緊急法》第3(2)條,如所訂立的規例沒規定其他罰則,違者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2年。

然而,高院早前的判決認為,《基本法》並沒有將立權力賦予行政機關,只是賦予行政機關簽署或拒絕簽署法案,以及訂立附屬法例的權力,因而判處特首引用《緊急法》違反《基本法》,特區政府正為此而提出上訴。政府若在未有判決結果前引用《緊急法》,便有着不服從法院判決的意味,有機會爆發憲制危機。

退一步而言,即使《緊急法》本身沒有「違憲」問題(注:這裡的「違憲」是指違反《基本法》),也不代表特首引用《緊急法》所訂立的規例,可以不顧《基本法》的規定。因為《基本法》第11條列明: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所以特首即使引用《緊急法》所訂立的規例,能被視作「先訂立後審議」的附屬法例,也不可違反《基本法》的相關規定。

在此情況之下,特首若引用《緊急法》第2(2)(I)條,硬性規定所有醫護人員工作而不得參與罷工,便有可能觸犯《基本法》第27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畢竟,第27條並沒任何字眼,准予政府可以限制某些工種發動罷工的權力,所以從條文的字面意思來看,《基本法》似乎也保障醫護人員享有罷工的權利。

當然,筆者在早前的文章已指出,醫護人員以政府尚未「封關」發動罷工,跟其僱傭待遇、條款及條件沒直接關係,其行動不符《職工會條例》第2條所訂下的「罷工」定義。可是,政府若在訂立規例後遇上法律挑戰,法院又會否以「罷工」的現行法律定義,解釋《基本法》第27條當中的「罷工」一詞呢?這是未知之數,更不要說高院早前裁定《緊急法》「違憲」的判決,至今尚未上訴庭推翻了。

至於冼國林提到《基本法》第160條只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判定香港現行法例是否牴觸《基本法》而失效,香港法院無權判定。這說法雖然跟法工委早前的聲明一致,但法工委不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只有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第158條進行釋法,香港法院才能以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

因此,由於人大常委會至今尚未就《基本法》第160條作出解釋,所以不論香港法院還是特區政府,仍然認同法院擁有「違憲審查權」。換言之,除非人大立即就第160條進行釋法,否則政府在上訴期間,是不太可能引用《緊急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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