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兆麟:國安法立法及執行要精準

2020-05-28
朱兆麟
香港可持續發展研究中心創辦人、聯合國亞洲及太平洋經濟社會公署ESBN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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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訂立「港區國安法」,引起國際關注,但不少批評都忽略了目前香港面對的威脅。回歸以來很長時間香港政治及社會平穩,即使有不同的立場觀點,對政府施政或本地民主步伐有爭議,都能「和而不同」。可惜修例風波後,不斷有人鼓吹港獨、自決;更破壞公共設施、打砸燒毀店舖,圖「攬炒」經濟,借外國勢力干預達致政治訴求。港區國安法要就新形勢對症下藥,條文及執行方式,既要能「快狠準」震懾破壞社會勢力,亦要避免殺錯良民。其實世界各地皆有國安法,只要有清楚的立法條文、完善的執行操作制度,就能避免市民不安。

歐美等國都有形形式式的國安法,美國更是類目繁多,包括《敵對外僑法》、《間諜法》、《國家安全法》、《外國情報偵察法》、《愛國者法案》、《情報改革和恐怖主義防止法》等,賦予美國聯邦政府反恐、成立國安機構等權力,國安機關及警方有權搜查可疑人士電話、電子郵件、財務等記錄,並可拘留、驅逐涉嫌違犯國安法人士。

美國國安法雖然對市民、甚至外國人都構成滋擾,但定罪和判刑尚算公平合理,皆因條文清楚,把定罪範圍局限於「預謀、基於政治動機、通常意圖影響公眾的暴力行為」。港區國安法應參考美國國安法取長補短,執行上要避免擾民,條文上則應清楚訂明何謂有組織策劃或執行「暴力行為」,相信足以排除市民最擔心的「以言入罪」問題。如此,港人慣常參與的六四晚會、遊行示威,即使叫喊政治口號、辱罵港府及中央,都不會構成犯罪。

至於執行方式,社會主要有三個討論方向:包括如港英年代,由英國軍情五處直接指揮香港警務處政治部;或由國家與港府各設立一個國安機構,兩者合作處理國安案件;第三個方向是內地設立駐港情報機關搜集情報,香港警察負責維持治安及執法。寄望人大常委能盡快訂定具體執行方式,並向公眾解釋。

中央政府及港府有責任維護國家主權及香港社會安全穩定,但立法及執行上必須精準。如同治療癌症,既要把「癌細胞」清除,亦要避免損害健康的細胞;只要能做到這原則,今次立法將能增強港人及國際社會對「一國兩制」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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