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海澄:誰違反中英聯合聲明?

2020-06-08
余海澄
公營機構公共事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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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運用《基本法》第十八條的權力訂立《國安法》,並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實施,再次引起國際社會對一國兩制的關注。美國隨即宣佈香港步入一國一制,不再享有高度自治;而英國則軟硬兼施,首相約翰遜一方面撰文勸導中國遵守《中英聯合聲明》及一國兩制的承諾,另一方面「威嚇」中國,指英國考慮延長香港BNO持有人在英國逗留時間及擴大持BNO的港人權利,最終獲得居留權機會。「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甚至《中英聯合聲明》成為近期新聞的熱門字,各方都按自己立場演繹以上的概念及文件,惟鮮有引用相關的條文,論證中國如何違反「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甚至《中英聯合聲明》。筆者倒希望透過研讀文件,為讀者填補以上的空白。

英國可給予BNO持有人居留權?

任何國家均可修改國內移民政策,其他國家當然無權過問,所以約翰遜絕對有權修改英國移民政策,讓BNO持有人擁英國居留權。然而,關於BNO港人居留權一事,我們不妨細讀《中英聯合聲明》的《英方備忘錄》:

一、凡根據聯合王國實行的法律,在1997年6月30日由於同香港的關係為英國屬土公民者,從1997年7月1日起,不再是英國屬土公民,但將有資格保留某種適當地位,使其可繼續使用聯合王國政府簽發的護照,而不賦予在聯合王國的居留權。

二、在1997年7月1日或該日以後,任何人不得由於同香港的關係而取得。

明顯地,如果英國向持有BNO港人提供居留權,必定違反《中英聯合聲明》。約翰遜一方面要求中國政府遵守《中英聯合聲明》,另一方面卻提出違反《中英聯合聲明》的建議,不僅是自打嘴巴,簡直完美演繹賊喊捉賊。不過,從香港人蜂擁地續期BNO就可以觀察到,現實的香港人關心的只是對自己「有著數」的事情,而非是非對錯。

繞過立法會立法違反「一國兩制」?

不少外國政府批評,中央政府繞過立法會,為香港訂立《國安法》,是嚴重違反《中英聯合聲明》,破壞「一國兩制」方針。在提出批評時,我希望讀者理解,各種概念與文件的關係。當年中英談判完成後,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申明「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然後透過修改《中國憲法》成立特區,其後起草《基本法》,將「一國兩制」所提出的治理方針寫成法律,確保香港的繁榮穩定。根據《中英聯合聲明》,中方聲明指出:

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

以上的方針部分體現在《基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分別指出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及國防事務,而涉及訂立《國安法》的是關於第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誠然,訂立《國安法》的是關於第十八條是關於國家安全的國防事宜,根本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所以繞過立法會訂立《國安法》,違反「一國兩制」的指控,其實是完全站不住腳的。

《國安法》並未在港實行,如果你沒有計劃移民,就要避免人云亦云,應該花時間成為求實的讀書人,認真拜讀回歸歷史、《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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