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澤遠:香港國安法主要看點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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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官方前天公布了香港國安法的具體內容;其中,中央政府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機構,香港特首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國安案件等規定,是香港國安法的主要看點。

上月的中國全國人大會議宣布將制定香港國安法,並在香港設立相關的中央派駐機構,引發外界強烈關注和諸多猜測。有人認為,中央派駐機構將直接辦理香港涉及國安案件,觸犯國安法的港人有可能被抓到大陸審判和服刑,香港反對派擔憂的「送中」將變成現實。

根據香港國安法規定,中央駐香港國家安全公署(香港國安公署)確實有權辦理香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但只是「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目的是支持和加強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避免可能出現或者導致出現香港基本法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的緊急狀態情形。

既然香港國安公署只能在特定情形下辦理極少數案件,未來香港大多數涉及國家安全的案子不會由香港國安公署直接經手,而是由香港特區相關機構辦理。香港國安公署的職責主要集中在研判香港國安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區相關機構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這意味着香港特區的相關機構才是偵辦香港國安案件的主力。這些機構包括: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香港國安委),香港特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

香港國安委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香港國安委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秘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政府任命。

也就是說,香港國安委由特首負總責,日常工作由秘書長負責處理。案件偵辦和起訴,則由警務處國安部門和律政司國安案件監控部門具體執行。

同時,國安案件的審理由香港特首指定的法官負責。特首指定的法官可以是現任法官,也可以是前任法官,還可以從暫時委任或特別委任的法官中指定法官。

上述規定不僅增加了香港特首處置國安案件的權力,很大程度上排除了國安案件在香港現有司法體系中可能遇到的阻礙,讓修例風波中「警察抓人,法官放人」的現象在國安案件中難以上演。

由此,未來香港涉及國安案件的偵辦、起訴和審理過程,主要由香港國安委、尤其是特首掌控。香港特首獲得前所未有的司法權力,同時也成了香港維護國安的「第一責任人」。

在回歸中國以前和之後,香港一直採取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香港特首既是政府首長,也是香港特區的首長。這雙重身份使特首具有廣泛的權力,其中包括任免主要官員、解散立法會的權力等等。如今,香港國安法又賦予特首新的權力,特首的政治權威再獲抬升,但其責任和壓力也有增無減。

香港國安法將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主要放在特區政府、尤其是特首的肩上,或許能打消部分港人對大陸有關部門可隨時在香港直接辦理國安案件的擔憂,但外界對國安法的反對和抵觸不可能在短時間內消除。除了美國等西方國家指責香港國安法破壞「一國兩制」、限制港人自由之外,香港反對派和許多市民對國安法的恐懼和疑慮,以及各方圍繞香港國安法展開的博弈也將長期存在。

不過,中國官方儘快出台香港國安法的意志和行動已不可更改。今年9月,香港立法會將迎來換屆選舉,預計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在換屆前正式推出並實施香港國安法。

中國出台香港國安法的主要目的,就是在重塑香港政治生態的基礎上保持香港的穩定和繁榮。但香港的矛盾由來已久且非常複雜,香港國安法只是一個新的開始,它的效果如何,還需要實踐檢驗。

 

文章原刊於《聯合早報》。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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