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棟國:港區國安法首遭挑戰

2020-08-24
黎棟國
保安局前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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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實施以來,首度遭到挑戰,意義重大,法庭派出兩位法官審理並且聯合頒下判詞,重視程度可見一斑。在我看來,這次被告星級大狀團隊提出的論點有點啼笑皆非,法庭裁決有理有據,同時澄清了坊間對「港區國安法」的一些謬誤。 

首位被控觸犯「港區國安法」的被告不獲保釋,其律師團劍走偏鋒,竟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卻遭法庭駁回。須知道人身保護令不是隨意使用的令牌,而是當申請人遭受非法拘留,申請方要求法庭頒令「放人」才用的。可是在此案中,被告並非遭到非法拘留,正如法庭指出,被告錯誤引用司法程序尋求法庭濟助,反之,被告應該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J條申請保釋覆核。 

此外,被告律師團指行政長官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4條指派法官審理國安案件,是影響司法獨立。法庭否定了這個說法。法庭指出,行政長官只是依法指定若干名法官審理國安案件,至於由哪位法官審理哪宗案件,是由司法機關自行決定,這是法律容許的,法官獨立依法審判不受影響。 

第三個論點更讓人質疑星級律師團的水平。由於「港區國安法」只有中文版而沒有官方英文版,被告律師團指他們星級大狀不諳中文,因此未能好好理解條文,從而指「港區國安法」有缺陷,用英文來說是inaccessible law(意指看不懂的法律)。 

代表特區政府的律師指出,《基本法》是用中文寫成的法律,英文版是過了一段時間才出台及被人大常委會採納。中英文版本若有差異,以中文版為準。此外,《中國國籍法》也是只有中文沒有英文的,過去卻沒有案例指《基本法》或《中國國籍法》因為語文版本的問題而發生違憲的法律爭拗。 

「港區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只有中文版沒有英文版是正常不過,而即使法例沒有英文版,被告人的法律權利不會受到剝削。正如被告絕對有權選擇中英文俱佳的大律師為其辯護,選了不諳中文的大律師也是被告的選擇,不能因此反指法律有問題。

 

文章原刊於《am730》。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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