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棄保潛逃,法官需被追究嗎?

2020-09-01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AAA

WhatsApp Image 2020-09-01 at 11.21.42.jpeg

日前,中國海警微博日前發出公告,指廣東省海警在內地水域,拘捕了十多名涉嫌非法越境人員,當中包括早前因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而被捕,現正保釋的「香港故事」成員李宇軒;另外有人涉及反修例示威中的爆炸案。

及後有媒體翻查資料,發現12名潛逃台灣失敗的青年當中7人,其保釋裁判都是經東區法院主任裁判官錢禮處理,包括藏汽油彈原料案的被告鄧棨然、鄭子豪及廖子文,控罪指鄧棨然、鄭子豪、廖子文及其他兩名被告於去年9月30日在灣仔金樂大廈19樓一單位管有製造汽油彈原料,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事件引來了一些社會爭議,有意見認為裁判官准許7人保釋是判斷錯誤。可是單純從法理上而言,除非法庭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覺得有實質理由相信被告人有棄保潛逃、在保釋期間犯罪;或干擾證人或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才可拒絕被告人保釋。換言之,除非被告人曾經有過意圖潛逃、保釋期間犯罪,或者干擾證人的歷史,法庭才有「實質理由」拒絕對方保釋。

至於有人建議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處置」涉案裁判官,但香港實行普通法制度,法官享有司法豁免權。根據《基本法》第85條: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除非有證據證明,涉事裁判官准許被告人保釋,是源於貪腐或違背法律程序,否則對方在司法審判過程中的行為、言語和判詞,均享有完全的豁免權,即便是惡意行為也是如此。

先不論涉事裁判官准許被告人保釋,是現行法例所賦予的權力,而7人在今次棄保潛逃失敗前,並無逃走紀錄,法院准許他們保釋亦屬正常,說他們「判錯」有點事後孔明,即使涉事裁判官涉嫌行為不檢,也不是馬道立一人說了算。根據《基本法》第89條:香港特區法院的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

當然,涉事裁判官不需隨便免職,司法機構其實亦可不讓對方不再審理涉及修例風波的案件。根據《法官行為指引》,假如一個明理、不存偏見、熟知情況的旁觀者認為,法官審理某件或某類案件,將有偏頗的實在可能,便屬出現「表面偏頗」的情況,該名法官的聆訊資格便應被取消。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延伸閱讀
  • 十二名潛逃港人於香港布袋澳出發,犯罪地點不局限於內地,警方可就他們棄保潛逃的罪行展開調查,包括可以要求家屬助查,如果內地警方有相關資料提供給港警,不排除有人會吃不了兜著走。

    李伯達  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