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區議員宣誓,可以本地立法解決

2021-01-05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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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有網媒宣稱,有消息人士向其透露,去年年底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將會談及現屆區議員須否宣誓的問題,部分非建制派區議員將會因此而被褫奪議員資格(DQ)。此一報道出街之後,隨即引起社會熱議,有非建制派區議員亦隨即跳出來,批評「北京要撲滅反對派在體制內的存在」。

人大決定的傳聞

有趣的是,上次有消息聲稱人大常委會將會「出招」處理立法會議員資格的問題時,非建制派隨即放話,以全體辭職要挾北京和港府不要DQ任何立法會議員,但是到了今次,竟然再沒人再提所謂的「總辭」。究竟箇中原因是什麼呢?是否擔心區議員也鬧「總辭」的話,非建制派便會再無渠道從公帑當中拿到「糧支」?還是他們已經違背當初提出的「齊上齊落」誓言?作為圈外之人,答案自然難以得知。

另一個有趣的地方是,今次這篇「獨家報道」出街之後,直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結束一刻,傳聞中的「出招」並沒發生,結果亦引來不少的揣測。究竟是否有人收錯風?還是有人放流料?抑或是什麼原因,推遲了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作為普通市民,我們除了可以斷估之外,亦是難以知道答案。

區議會憲制上可有可無

不過純粹從法理上而言,有幾點卻是可以肯定。首先,根據《基本法》第97條:「香港特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衞生等服務」。條文用的是「可設立」,即是設立區議會與否,並非硬性的憲制規定,特區政府絕對有權廢除區議會。

涉及區議會的《基本法》條文,尚有第98條:「區域組織的職權和組成方法由法律規定」,即是區議會作為地區性諮詢組織,採用什麼組成方法,是選舉還是委任,參選門檻是什麼,當選後須否宣誓,宣誓後違誓有否法律責任,乃至區議員有否薪酬或有多少薪酬,均「由法律規定」。條文中所提及的「法律」,相信跟《基本法》其他條文提及的「法律」一樣,是指香港特區的本地法例。

可以本地立法規定區議員宣誓

換言之,《基本法》第104條並沒規定區議員就職前必須宣誓,是因為《基本法》並沒規定區議會必須存在,正如回歸後廢除的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一樣。另一方面,即使《基本法》第104條並沒規定區議員就職前必須宣誓,但《基本法》第98條已授權港府可以本地立法方式,以法律規定區議員必須就職前宣誓,正如港府早已在《區議會條例》第34條規定:區議員參選人必須簽署一份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國香港特區的聲明一樣。

說到這裡,有人或許會說:《港區國安法》實施後,是否意味着區議員必須宣誓呢?似乎不是,因為根據《港區國安法》第6條:「香港特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國香港特區」,條文是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即是現行《區議會條例》第34條規定區議會參選人必須簽署擁護效忠聲明,已滿足了《港區國安法》第6條的法定要求。

何以事事要靠中央出手?

當然,全國人大常委會從憲制上而言,有權根據《憲法》第67(一)條監督憲法和《基本法》的實施,並為此決定現屆區議員必須宣誓,或者規定區議員宣誓後違誓可以被取消議員資格,而根據高等法院在2017年關於一地兩檢的司法覆核案例,判詞已經指出: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等同「釋法」,並裁定人大常委會可以在《基本法》的框架外制定對香港有法律約束力的規定。

問題是如上所述:區議會在憲制上本來是可有可無,若要規定現屆區議員宣誓,《基本法》第98條已授權港府可以自行立法方式規定,而主流泛民已於立法會總辭,本地立法照道理已無阻力。如此一來,港府和建制派若想規定現屆區議員宣誓,為何不以本地法例修訂,而要靠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以作出決定的方式解決?難道港府和建制派,真是連份內之事都不用做,啥事都要靠中央出手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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