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黎智英被控「非法集結」嗎?

2020-03-02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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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電台圖片

上週五,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立法會前議員李卓人以及民主黨前主席楊森被警方拘捕,不少報導均聲稱,三人被捕的原因是他們在去年8月31日涉嫌參與「非法集結」,黎智英則涉及2017年6月4日發生的一宗涉嫌刑事恐嚇案件。可是,所謂「非法集結」一說實在值得商榷,遂撰本文論析之。

其實三人被捕當日,警方港島總區刑事署理高級警司黃東光已經指出,他們是涉嫌「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而被捕。事實上,根據現行《公安條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跟「非法集結」,其實是兩條不同的控罪,罪成的條件亦有所不同。

所謂「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是指有人明知某個集會或遊行在舉行前,未有按照法例的規定申請不反對通知書,或在申請後受到警務處長的反對,又或者明知該項集結正在拒絕服從或故意忽略服從警方依法作出的命令,而選擇參與或繼續參與,因而違反《公安條例》第17A(3)(a)條,違者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或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年。

基於民陣在去年8月31日所舉行的「人大8.31落閘五周年」遊行及集會,已在8月29日收到警方反對通知書,該次遊行及集會已屬法例所訂明的「未經批准集結」。三人若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民陣在8月31日舉行的集會,因而被控觸犯《公安條例》第17A條。

至於「非法集結」,是指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違反《公安條例》第18條,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或者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年。

兩者的基本區別,在於被控「非法集結」的人,他們所參與的集結本來是有可能合法的。例如:有人參與一項已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但是遊行期間有3個或以上的人擾亂秩序或作出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導致一名無辜的第三者(innocent third party)害怕他們的行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激使他人社會安寧,被告也有機會觸犯非法集結罪。

至於被控「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人,只需證明對方曾經參與一項未經批准的集結,以及對方參與時已知道該項集結未有取得警方的不反對通知書,或者知道該項集結拒絕警方依法發出的命令,被告即使未曾擾亂秩序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也是觸犯「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簡而言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罪成門檻,比「非法集結」低。為免跟「非法集結」混淆,媒體可用坊間慣稱,叫作「非法集會」更為合適。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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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莉珊  2023-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