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修法後,區議會有機會被廢除嗎?

2021-03-30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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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筆之際,全國人大常委會剛剛以全票通過了《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的修正案。除了「3.11」決定所規定的幾項要點外,修正案還具體地規定了選委會的界別分組、選委會產生方法、選委會設立召集人制度、立法會採用選委會40席、功能組別30席、地區直選20席的比例分配、28個立法會功能界別的具體劃分、立法會議員的具體產生方法,以及選舉審查委員會根據港府國安委審查意見書而作出判斷,其決定不得提出訴訟。

換言之,全國人大改變香港選舉制度之後,區議會原有的職能將被大幅削減,不但因為選委議席而喪失特首提名權和投票權,連帶1席區議會(第一)功能界別議席,以及坊間俗稱「超級區議會」的5個立法會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議席,也被一併取消。因為純粹從法理上而言,區議會正如之前的文章所述,是根據《基本法》第97條而設立的「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繼續讓區議員擁有專屬的立法會議員提名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等同是賦予區議會享有「政權性」權力,不符《基本法》第97條的規定。

另有一個可堪玩味的細節,便是不論之前全國人大通過的「3.11」決定,還是現在的附件一和附件二修正案,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在職能上,只有提及「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區議會的侯選人資格則不在其中。

究竟這會不會是遺漏呢?相信不是,內地的政府公函和文件一向惜字如金,文件上的每一個用字,往往都是經過反覆斟酌而定,所以不提區議會參選人資格,應該不可能是遺漏。此外,在修法之前制定的《港區國安法》,第35條談及任何人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隨即喪失公職的參選和就任資格時,都有提及區議員。換言之,修法時不提區議會侯選人的資格審查問題,跟《基本法》從沒提及區議會,沒有直接關係。

換言之,不論311決定還是附件一、二修正案,都沒有提及區議會侯選人的資格審查問題,唯一的可能性,便是故意為之,而這又衍生另一個問題:為何資審會不用負責區議會侯選人的審查呢?是覺得現時由政務官擔任選舉主任,並由其負責區議會侯選人的資格審查機制,已經行之有效,所以不用更改乎?

這個可能性的機會很低,因為中央若是現有的侯選人資格審查機制行之有效,又何須另設一個侯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呢,這不是自相矛盾嗎?由是觀之,資審會不用負責區議會侯選人的資格審查,唯一的合理解釋是區議會將不復存在,未來自然便再無區議會,亦自然沒有侯選人資格審查的必要。

究其原因,便是正如之前的文章所述,《基本法》第97條條文中的「可設立」,本身亦蘊含「可不設立」之意,意味着中央已授予港府設立區域組織的彈性和自主權。另一方面,區議會只是一個地區性諮詢組織,功能上亦是可有可無,而港英政府最初之所以成立區議會,不過是當時並未想引入立法會地區直選議席。

如此一來,既然立法會現時已有地區直選議席,區議會作為港英政府為了安撫民主派而設立的組織,其歷史任務已經完成。除了可讓各路政客成為區議員,繼續賺取公帑支付的糧支以外,區議會還有甚麼繼續存在的功能可言呢?是故,廢除區議會可能亦是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一部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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