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可懲處抗疫失職的港府官員嗎?

2022-03-15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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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曾宣布參選行政長官的KOL冼國林於網上撰文,宣稱如有公職人員刻意消極抵制抗疫工作,採取不合作態度,而令到抗疫工作效果未如理想,可以普通法當中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misconduct on public office)論處,並提到早前內地派了38名屠宰員支援上水屠房,但等了一個星期仍未被安排工作,以及新的青衣方艙醫院落成後入住率偏低的問題,呼籲港府研究有否公職人員違反法例。

問題是:冼國林的建議可行嗎?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入罪條件有五:
一是公職人員;
二是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
三是故意作出失當或不恰當的行為;
四是未能提供合理解釋或理由;
五是鑑於該項公職和擔任公職者的職責範圍、有關公職和任職者的服務宗旨的重要性,以及偏離職責的性質和程度,有關的失當行為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
是故,單純從法律字眼上而言,公職人員在抗疫工作上失職,確實可以此罪起訴。

可是有幾點我們必須注意:
一是根據過往案例,大部分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案件,例如冼錦華案,或者冼國林提到的黃漢清案,都是被告人跟另一人有私交,因此濫用職權,又或者利用其職權收受價格低於市價的貨物或服務。由於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人曾經受賄,所以只能用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起訴,甚少出現純粹玩忽職守或故意不作為,因而被起訴的案例。

二是控方需要證明被告是故意不作為或玩忽職守,例如黃連基案中,他雖被法院認為其政府公務車司機身份並無行政權力,不算普通法下的「公職人員」而判罪名不成立,但是他在停牌期間沒有向署方報告,照常駕駛公務車輛進出郊野公園,卻是明知而故意的失職行為。如此一來,冼國林提到的內地屠宰人員來港後一星期未被安排工作,或者方艙醫院啟用初期空置率偏高的問題,控方便須先證明負責相關工作的公職人員故意不作為。

假如對方並非故意不作安排,而是出於工作太多而有所疏忽,又或者是多名職員因染疫而造成人手不足,又或者是過去缺乏內地抗疫人員和物資援港經驗,因而未有既定程序或機制,造成他們不知如何處理,或者工作須經一套繁瑣的程序,我們最多只能批評當局的工作效率低下,但是否可被視作合理辯解呢?便要看法官如何判決。

第三個則涉及現實上的問題,如被告是基層或前線公職人員,對方可能會說上級沒有指令;被告如是署長或常秘,對方可能會稱自己並不參與決策。如是者不斷往上推,冼國林提到的兩個問題,可能便要追究政策局官員,甚至是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而這又衍生一個問題:律政司會起訴同屬一個領導班子的官員,乃至是任命其擔任律政司司長的現屆行政長官乎?

法理上的答案,自然是可以起訴,實際答案則是不言而喻。當然,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作為可公訴罪行,並無追訴時限,意味着下屆政府領導班子若跟今屆不同,現屆班子的抗疫失職仍可被法律追究,但現屆班子內的某些人,若知疫情後可能須要為其抗疫失職而負上刑責,又會否反過來想方設法,令香港在疫情尚未過去之下,被逼再次押後行政長官選舉,從而令整個現屆政府獲得延任?這是一個政治現實上需要思考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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