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區議員拒為「藍絲」服務,有何問題?

2020-03-11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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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圖片

日前網上流出一幅照片顯示,深水埗(長沙灣)區議員李文浩的議員辦事處門外,貼上了「本辦事處不為任何藍絲提供服務」的告示,李文浩接受媒體查詢時,證實相片真確。問題是:區議員拒絕為區內某種政見的居民服務,究竟有沒有問題?

有意見認為,區議員表明自己拒絕為區內某種政見的居民服務,是一種政見上的歧視。可是,《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22條雖訂明: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但是香港現時卻沒有防止市民因政見而遭到歧視的具體法例。換言之,即使李文浩的行為確實歧視持有某種政見的居民,但也不需因此而負上刑責。

可是,李文浩拒絕為當區的「藍絲」居民服務,有可能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在香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是普通法罪行,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冼錦華」(2005) 8 HKCFAR 192一案,該罪的入罪元素為:

(1)身為公職人員;

(2)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

(3)故意作出失當的行為或不作出恰當的行為(例如故意疏忽職守或不履行公職);

(4)沒有合理解釋或理由;

及(5) 鑒於該公職人員的職責範圍、重要性,以及偏離職責的性質和程度等,有關的失當行為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

李文浩是區議員,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區議會屬於公共機構,所以區議員屬於公職人員,因而滿足(1)的入罪條件。另一方面,根據《區議員條例》第61(a)(i)條的規定:「就影響有關的地方行政區內的人的福利的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見,是區議會的其中一項職能。李文浩拒絕為區內某些政見不同的人服務,將使他無法就這些人的福利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見,自然可視作不作出恰當行為,滿足了(2)及(3)的入罪條件。

此外,根據民政事務總署所印製的《區議員及區議會轄下委員會成員操守指引》,便曾在「一般準則」中要求「區議員不應在任何時間或在任何方面,做出任何危及或損害其個人誠信、公正、客觀判斷力或履行職務的能力的事情」,又要求「區議員行事的方式,不應使其處境可能有負市民對區議員在一般應有的行為準則方面的期望」。李文浩拒絕為政見不同的人服務,明顯是作出不公正的事情,不但違反指引中的一般準則,其不當行為性質上已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滿足了(3)和(5)的入罪條件。

最後但是不得不說,「藍絲」在網絡或媒體的慣常意思,均被視作一種政見。如上所述,李文浩因為當區部分居民持有某種政見而拒絕提供服務,已是屬於歧視,不能視作「合理解釋」,滿足了(4)的罪成條件。因此,有關當局應該跟進事件,若掌握充分證據的話,應落案起訴李文浩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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