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區法律人:粵港澳三地調解規則銜接現狀簡析

2022-05-17
灣區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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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廣東夢海律師事務所主任何棟民律師

調解主要指的是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即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這一概念源於美國,原來是指本世紀逐步發展起來的各種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現已引申為對世界各國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訴訟制度以外的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式或機制的總稱。這一概念既可以根據字面意義譯為「替代性(或代替性、選擇性)糾紛解決方式」,亦可根據其實質意義譯為「審判外(訴訟外或判決外)糾紛解決方式」或「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式」、「法院外糾紛解決方式」等。雖然通過適用ADR程式所達成的協議、裁斷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由於ADR程式完全是在雙方當事人友好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的,故一般更易於得到雙方當事人的承認和自覺執行。

在國家層面,關於粵港澳地區調解合作並沒有專門的規定。調解相對於訴訟、仲裁最大的特徵在於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在法律制度設計上,也在做一些嘗試,如200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中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粵港澳三地都設有自己的調解組織,依據三地不同的文化和法律制度進行調解,目前調解領域的合作,主要是調解組織之間的互相合作,正在逐步探索「調解+仲裁」或者「調解+司法確認」等模式,以及法院直接同調解組織合作的模式。

在粵港澳大灣區層面,調解的合作一直都存在,這種合作逐步由純粹非官方性調解組織合作,向半官方性結合仲裁機構合作轉變。在2013年12月7日,深圳國際仲裁院在前海發起成立粵港澳仲裁調解聯盟(原稱「粵港澳商事調解聯盟」)作為粵港澳三地調解合作平台,粵港澳地區15家主要商事仲裁調解機構為成員機構,包括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香港和解中心、香港中國企業協會商事調解委員會、深圳市總商會調解仲裁中心等粵港澳三地的主要調解組織。該調解聯盟作為一個開放性的合作平台,對所有符合條件的商事調解機構開放。調解聯盟主席分別由港、粵、澳三個地區的代表性人士輪流擔任。該聯盟通過整合粵港澳大灣區的商事仲裁調解資源,加強商事仲裁調解服務機構之間的業務交流和合作,共同提升粵港澳地區多元化糾紛解決服務水準,為當事人提供專業、高效、和諧的糾紛解決服務。

粵港澳調解合作逐步聚焦到三地經濟合作最為密切的領域,尤其是金融領域。2019年7月25日,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廣州金融消費糾紛調處中心、深圳市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促進會以及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肇慶等地相關部門共同簽署《粵澳地區金融糾紛調解合作框架協議》,合作內容主要涉及建立調解合作聯絡機制、建立金融糾紛調解合作機制、建立金融糾紛調解合作研究機制等重要內容。

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自2015年成立後,不但在訴訟領域承擔了其轄區內的案件以及全深圳市的涉外案件,還在調解領域取得了很多成績。前海法院內部成立了多元化糾紛解決中心,並與粵港澳商事調解聯盟、香港和解中心等域內外47家專業組織聯合共建前海「一帶一路」國際商事訴調對接中心,聘請了77名外籍和港澳台籍調解員,探索制定大灣區通用調解規則,逐步實現調解員共用,聯動香港打造國際商事爭議解決中心。截至2019年10月,多元化糾紛解決中心共成功調解案件3423件,調解成功率達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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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冰凌  2023-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