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也談段崇智續任中大校長風波

2022-08-04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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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崇智續任中大校長一事,本來便是耐人尋味。有人臨別秋波都要讓對方續任,雖不知動機為何,但程序上肯定做到滴水不漏,建制派若真是要反對,大概只有明言某人繼續做校長的話,便不會通過任何給予中大的撥款,亦可提醒政府不要把給予中大的撥款跟財政預算案綑綁,否則會連帶預算案亦會一同否決,等校方在財政壓力下將對方開除。

換言之,建制派真的有心革扯段崇智,明言會斷中大財路即可。然而,建制派現在並沒打算運用憲制上賦予的權力,又或者是不敢用,而是停留在口誅筆伐,或者是成立甚麼大聯盟,藉此製造輿論壓力的階段,我們便可預料,所謂的「驅段」風波,照舊是「雷聲大雨點小」,只要段崇智面皮夠厚,中大校方又繼續企硬的話,整件事最終便會不了了之。

有趣的是,建制派明明沒動真章,只不過是打打嘴炮,都依舊有人不滿意,希望對方收聲。跟過去主張和稀泥的套路一樣,支持「放生」段崇智的人,必定會無故提到文革,以便扣異見者一頂「左」的帽子,之後自然是支持段崇智續任的理據,再搭上兩句領導人的說話,例如引用國家主席習近平今年的七一講話,強調「要排除一切干擾聚精會神謀發展」、「包容共濟、求同存異」,以顯示自己的論點反映上意。

當然,這一類主張和稀泥的觀點,通常是邏輯上不及格。例如有人指幾百萬人牽涉在修例風波中,如無休止地秋後算賬便沒完沒了,但段崇智不是普通市民,他是中大校長,中大屬《防止賄賂條例》附表1列明的公共機構,校長自然屬於法定的公職人員。《港區國安法》第6條規定:香港居民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效忠,審視段崇智或其他人是否具有擔任公立大學校長的資格,是法律上的要求。

又例如有人指2020年《港區國安法》頒佈,段校長與其他四名大學校長發表聯署聲明,表示完全支持「一國兩制」,並理解訂立國安法的必要性。先不說「理解」不等於「支持」,正如有人選擇移民可被理解,不等於支持對方移民一樣,有人在《港區國安法》頒佈後認清形勢,改變不了對方在修例風波期間立場搖擺之事實,除非大家像香港某些中產階層一樣,把左右橫跳視為一種技能,不會以此為恥。

之後有人引用國家領導人的講話,但他也提到習主席曾言:「香港居民,不管從事甚麼職業、信奉甚麼理念,只要真心擁護『一國兩制』方針,只要熱愛香港這個家園,只要遵守基本法和特別行政區法律,都是建設香港的積極力量,都可以出一份力、作一份貢獻」,當中也強調「真心」二字。如此一來,質疑一名公職人員的愛國愛港有多「真心」,又怎樣違背上意呢?

至於所謂有人拿段校長的美國國籍說事,強調大學管理層不應嚴格限制國籍,這是邏輯上典型的稻草人謬誤。實際上,段崇智持有雙重國籍,從不是備受質疑的原因和論據,而是對方在修例風波的表現,以及他跟美國軍方的密切關係,包括2010年擔任在美國的武裝部隊再生醫學研究所聯合總監,2012年起又成為匹茲堡大學醫學院軍事醫學研究中心首任總監,再加上有人臨走前都要想方設法讓對方成功續任,自然容易引人遐想。

由是觀之,有些人若真是要為段崇智說好話,倒不如直接指出去年全國人大通過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決定,並由港府修訂相關法律之後,段崇智作為中大校長,已依法自動成為了當然的選委會委員,而這亦意味着他曾被資審會認定其具有擔任當然選委的資格。如此一來,質疑段崇智是否具備續任中大校長的資格,如同間接否定資審會去年的資格認定。

是故,相比起段崇智能否續任,有人想方設法趕在離任之前,敲定一個本應在2024年續任的公職人選,可能才是更值得注意。如上所述,公立大學校長在內的公職人員,本來均須根據《港區國安法》第6條的規定,在就職或續任時宣誓,但上屆政府在修例時,只規定了區議員宣誓,其他公職人員的宣誓安排,至今仍沒本地法律方面加以落實。

在此情況之下,現屆政府應該盡快修例,讓《港區國安法》第6條全面落實,並把公職人員的實質任免權,依法收回到監誓人的手裡。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同類事情發生,讓有些人可以在人事任命的問題上,結黨營私拉山頭,鑽空子搞三搞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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