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成科:不受「顏色干擾」 國安法案件不設陪審團是合適做法

2022-08-23
韓成科
香港文化協進智庫高級副總裁、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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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派「35+初選」案,報道指律政司日前向10多名被告發信,表示本案具「涉外因素」,指示案件毋須由陪審團審理,將由3名法官處理。意味着這是繼國安法首案「唐英傑案」以及黎智英案後,又一宗國安法案件不設立陪審團審理。有反對派人士批評:「香港高等法院的陪審團審理制度一直以來是確保刑事案件審理符合正當程式和正義的重要保障。國安法中無陪審團審理條款的功能,是為了減少審理結果的不確定性,而這個結果則完全是由行政長官挑選的法官決定的。」言下之意,不設立陪審團就會損害審訊的公平公正,但這個理據成立嗎?

《港區國安法》第46條列明,律政司長可基於三個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分別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在律政政司發出證書之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應當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並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依法審理。」當中明確授權律政司可因應上面三個理由要求不設陪審團,而有關決定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必須執行,沒有反對的餘地。

對於不設立陪審團,在「唐英傑案」中,唐英傑一方曾提出司法覆核企圖推翻,指陪審團制度屬香港司法制度重要部分,被告享有陪審團審訊的基本權利,否則會構成不公云云。但最終卻被上訴庭駁回,理據是《港區國安法》擁有特殊的憲法地位,而且陪審團不應假設是達致公平的唯一方式,上訴庭並指基本法或香港人權法案,都沒有指明陪審團不可或缺。這說明只要案件符合國安法第46條所列明的三項理由,不設陪審團的決定將不能被覆核及推翻,有關做法在之後的相關案件中很可能會繼續沿用。

反對派指不設立陪審團就會損害司法公正,這種指控毫無理據,更是邏輯顛倒,等如將一般市民對於法律的判斷和識見凌駕於法官之上,在道理上說得過去嗎?固然,陪審團制度是香港法律的一部分,基本法第86條亦規定:「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但這不代表在所有案件中都必須設立陪審案,有一些案件例如涉及國家安全、涉及國家機密,以至敏感政治爭議的案件,確實不適合交由陪審團處理。
設立陪審員制度一個主要目的,是讓法庭的裁決和一般市民的判斷最大限度地保持一致,從而維持公眾對法律的信任和信心,但陪審員始終沒有接受過法律訓練,容易受到各種外在因素而影響判決,此其一。不少國安法案件存在涉外因素,案情複雜且隱蔽,不是一般陪審員所能理解及判斷,有關內情也不便對外透露,此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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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經過這幾年的政治內耗,香港社會對立嚴重,有關裂痕並未得到撫平。對於一些涉及敏感政治議題以及人物,甚至有外國勢力介入的案件,交由陪審團審理,不論抽出來的陪審員是反對派支持者或是建制派支持者,都很難完全中立審理。對於反對派的「35+初選」案,不同人士對於被告們普遍都是「愛之欲其生,惡之欲其死」,都已有了先入為主的成見,恐怕不需審理、不用證據,各人都已有了判決,這樣的陪審團根本不可能中立判決,最終結果很可能看運數,看抽出來的陪審員是藍絲多還是黃絲多而已,這樣的陪審團請問何來公平審訊?如何令人信服?恰恰相反,這只會令審訊變得民粹,律師與疑犯辯護時七情上面,製造更大的戲劇性,這恐怕是與公平正義背道而馳。

對於陪審團的存廢,不少國家近年都在檢討,對於關係國家安全和機密的案件,很多時候也不會設陪審團,例如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在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時,只會安排一名法官獨自審理,不設陪審團選項。英國等國家過去也有因為陪審團審訊會影響到司法的公平性,而改由獨立法官審理。總的而言,案件愈敏感、愈政治性,不設立陪審團的機會就愈大,這樣的安排不獲香港。

陪審團是普通法下的一項制度,也僅僅是一項制度,不是放諸四海而皆準的真理,更不是公平審訊的唯一模式,無論是基本法還是香港任何現行法律皆未表明陪審團是公平審訊的必備要素。在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中,不設立陪審團,既是由於案件可能具有涉外因素,案件複雜,並非一般市民所能了解及判斷,更是為了避免讓「藍黃政治」影響判決,這是維護公平判決、維護司法獨立的應有之義。反對派一直要求涉國安法案件設立陪審查,為的是法律公正還是挑動政治混水摸魚,不說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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