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國祥:黎智英的問題出在政媒不分

2022-08-23
陳國祥
台灣資深媒體人、 香港傳媒主筆協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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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勾結外國勢力等罪,22日於高等法院舉行案件管理聆訊,庭上透露,涉案6名被告,包括張劍虹、陳沛敏等擬認罪,有關答辯判刑將押後處理。黎案10名被告多是他屬下傳媒的主管,為效忠老闆而涉案,殊堪同情。本案進入司法程序,檢控是否成立,將由法院裁定,外人不宜評斷。要問的是,被告都是壹傳媒員工,難道壹傳媒是犯罪集團,在黎智英統領下,既是新聞報道與政治評論的平台,又是黎智英主導抗爭運動的宣傳喉舌?

確是如此。這就是黎案問題之所在,他將傳媒與政治合為一體,政媒不分家,使得傳媒淪為政治的工具,無法履行傳媒客觀報道真相的職分,也讓傳媒涉入犯罪檢控中;而有了傳媒的助勢,抗爭運動更加如虎添翼,既提升了黎智英本人在運動中的地位,也使他在檢控中罪加一等,且連帶把員工拖進海,成為犯案集團中的一個共犯。

法院審理本案也很棘手。被告黎智英作為一個媒體經營者,其言論自由依法依理須受保障,但他被檢控的違法事實卻須依法究辦,不因他為傳媒負責人而予寬貸。然而,由於他將政媒一體化,所以法院也無法切割,只能將傳媒視為犯罪工具審理。黎智英的合法權益與違法行為應該在司法框架下嚴謹處理,但他是否嚴謹把持一個媒體經營者應有的分際,則應受到嚴格檢驗。

香港是自由與法治社會,不論基於一國兩制的實踐、基本法的精神或是對於普世價值的奉行,言論自由都應獲得充分保障,任何人都不因言論而入罪,任何媒體的經營者不因單純的新聞與言論內容而受懲處。這是審理黎智英案件的準繩,特別是在施行港區國安法之後,香港及國際各方人士都很關切香港的言論自由是否依然確保,人民及媒體負責人是否還享有不受政治干預及司法懲處的言論自由,不容踰越法理,侵犯公民權利。

黎智英壹傳媒的新聞與內容儘管立場鮮明,備受各方爭議,但如果因傳播內容而獲罪,則有違自由、民主與法治的基本義理,也將引起一國兩制在香港不復存在的質疑。黎智英作為一個傳媒集團的經營者,正反評價兩極端,他不僅是一個單純的媒體經營者,同時是一個香港反對運動的積極參與者,甚至是帶頭人物,在國際游說上扮演關鍵性角色,政媒兩棲導致他角色錯亂。

在台灣,他雖然並非政治活動的積極參與者,但所經營的媒體秉持他鮮明的反共與親美立場,無論是新聞的呈現或言論的抒發,都把個人立場凌駕於媒體應有的專業性、開放性與包容性之上。在香港,他更利用所屬媒體推動政治反抗運動,迭將個人意志加諸於新聞媒體之上,而輕忽新聞應有的客觀性,也排斥傳媒涵納多元意見的公共論壇屬性。他經營的港台傳媒把個人政治意念透過所屬媒體毫無保留地發揮到極致,使其成為實現個人政治意志的媒介,而不是單純呈現真相、反映實情與溝通意見的社會公器。

這樣為政治目標的傳媒或許有他個人標榜的理想,但與民主社會期待的傳媒應有的新聞專業精神與公共論壇平台落差甚大。我們即使不追究黎智英所辦傳媒商業利益至上,不惜利用人性弱點,大肆渲染「黃色新聞」以牟利的偏差,光從主事者個人立場與媒體專業之間應有的分際而論,他也有失格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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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是稱雄港台的媒體鉅子,也是香港反對派的頭面人物,他是否獲罪以及國安法是否合宜合度,備受港人與世人關切。基於勿縱勿枉的法治原則,香港法院與政府當局實應謹守司法的獨立性與公正性,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嚴格檢驗違法事證是否成立,同時適切依法衡情審判,一切合乎司法明文規範與嚴謹定罪判準,方能經得起港人與世人的檢驗,同時為國安法的量刑標準樹立明確的規範。

至於黎智英的傳媒負責人角色,則可確信他嚴重違背了新聞專業倫理,他為了遂行個人政治理念,而將屬下傳媒徹底工具化,變成政治運動的喉舌,所有關於抗爭運動的報道與評論都被定性化,只為政治目標服務,基於新聞專業必須謹守的報道真相、客觀公正、正反兩面並陳、平實而不誇大、求實而不渲染、反映多元意見、公平論述公共事務等原則全被扔進字紙簍。他糟蹋了新聞倫理,並迫使傳媒員工為其政治行動效力,最終與他一起墜入司法深淵。


黎智英是否為香港整體利益的捍衛者,尚待司法與輿論檢驗,但他是傳媒專業與倫理的背叛者,則是鐵錚錚的事實。執政者將政媒一體化,使傳媒變成宣傳工具,固然貶抑了傳媒的公共價值;但民間抗爭者將政媒一體化,同樣是扭曲並糟蹋了傳媒作為社會公器的專業角色,實為智者所不當為。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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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區政府對於英國等國通過舉辦所謂「香港媒體自由」活動,肆意就香港特區保障包括新聞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的情況大放厥詞和汙衊抹黑,表示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特區政府強烈譴責及反對有不同海外機構和媒體就涉及黎智英的相關案件所採取的執法行動及法律程式,作出誤導言論和抹黑,認為有關言論是對香港特區內部事務和香港特區法院行使獨立審判權「作出公然的政治干預」。

    楊莉珊  2023-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