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哲:自決在香港是個“偽命題”

201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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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哲,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原文發表於2016年10月19日《華爾街日報》)

近來,“自決”這個話題在香港很熱,身邊一些朋友也來問我的意見。作為外交官,我想從國際關係和外交的角度講講“自決”的來龍去脈及在香港談“自決”的誤導性和迷惑性。

“自決”是個有特定涵義的國際法語彙。從其產生到應用的歷史看,都涉及到國際關係的理論和實踐。從時間段上看,可以簡單分為二戰前、二戰後和冷戰結束後幾個階段。

“自決”的精神可追溯到美國“獨立宣言”;在20世紀初,列寧寫過一本《論民族自決權》;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美國總統威爾遜在其“十四點和平原則”中提及“民族自決權”。因此,從起源看,“自決”指的就是“民族自決”。

二戰後,《聯合國憲章》、聯合國大會《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1966年“人權兩公約”等一系列國際法律文件確認了“自決權”,一批亞洲、非洲等地的殖民地國家獲得了獨立。因此,從實踐看,“自決”就是殖民地人民爭取獨立的權利。同時,聯合國大會也明確表示,“任何旨在部分或全部分裂國家團結和破壞其領土完整的企圖都與聯合國憲章原則相違背”,對自決權加以限制。

冷戰結束前後,“自決”概念出現濫用和擴大化跡象,與“分離”混同起來。一些國家的地區以“自決”為借口提出“分離”要求,但這些所謂“自決”要求不具備國際法基礎,不被本國大多數人民支持,也未得到國際社會廣泛認可。聯合國前秘書長吳丹曾表示,聯合國“不會接受所謂會員國特定區域有權從母國分離的原則”。

無論意味著“獨立”還是“分離”,“自決”都與香港隔著十萬八千里遠。從歷史講,香港在鴉片戰爭前一直在中央政府連續有效管轄之下。從法理講,1997年7月1日中央政府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國家憲法和基本法明確規定了香港是國家不可分離的一部分。從文化講,香港與內地同宗同源、血脈相連,同屬“中華文化”。既然從來沒有什麼“香港民族”,香港也非外國統治下的殖民地,根本就不存在什麼“自決”問題。

此外,還有兩個迷惑性的錯誤概念與“自決”相關。一是“後2047問題”,另一個是“民主自決”問題。

“一國兩制”五十年不變,指的是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一國”則是永遠不變。“後2047前途”應是香港在“一國”前提下實行什麼樣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制度問題。這屬於中央授權的高度自治範疇,根本不存在“民主自決”問題。

在港英政府統治的一百多年裡,香港同胞從未享有過當家作主的權利。香港回歸祖國後,在“一國兩制”政策安排下,香港同胞才能真正當家作主,實現“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這種高度自治,是很多聯邦制國家內的聯邦主體都不享有的。如香港享有獨立的司法終審權,中央政府不在香港徵稅;而美國的州既無司法終審權,也要向聯邦政府繳稅。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有人還在香港大談“自決”,只有兩種可能:或是對“自決”有模糊或錯誤認識;或是別有用心,故意偷換概念,混水摸魚。

如果是前者,希望本文能夠幫助其澄清認識;如果是後者,只會將香港引向極其危險的未來,損害國家和香港的根本利益,這是注定要失敗的。

對香港而言,當前最緊迫的任務是集中精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並充分發揮自身優勢,找好“國家所需、香港所長”的結合點,在與國家共同發展中迎來新機遇,而不是炒作一些似是而非、有害無益的錯誤概念。

圖片:大公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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