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未完成罪行與煽惑罪

2018-08-23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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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泛民還是外國記者協會(FCC),談到取締香港民族黨的時候,都喜歡拿言論自由說事,又或者指他沒有「實際行動」達致港獨。例如:公民黨梁家傑曾聲稱,陳浩天只係「講吓」;民主黨劉慧卿曾表示,陳浩天「又無拎刀持槍」;FCC第一副主席Victor Mallet則表示,言論自由是他們的底線,陳浩天至今沒有犯法(hasn't broken the laws)。

何謂未完成罪行(inchoate crime)

很明顯,他們似乎不知或假裝不知道,法律上有一個概念,名為未完成罪行 (inchoate crime)。未完成罪行又稱不完整罪或未遂罪行,即是指一個人心存一個犯罪意圖(mens rea ),並已做出一些顯露其犯罪意圖的作為 (actus reus),但是結果上尚未使該人的犯罪意圖得逞。如果一個人的作為,已完成該人心存的那個犯罪意圖,該項行動便算是完整罪行(choate crime)。

未完成罪行主要分為三種類別:試圖、串謀、煽惑 (incite) 或教唆 (abets)。

試圖 (attempt):某人為實現其犯罪意圖而有所準備、計劃,或者有所行動,例如:有人想行刺另一人,於是購入武器,踩點,擬定行刺計劃,或者已正式出手但行刺失敗,便是試圖行刺。

串謀(conspire) :某人串同其他心存一樣犯罪意圖的人,一同準備、計劃,或者有所行動。

煽惑(incite) 或教唆 (abets):以游說、勸誘、利誘、脅迫或施壓的方式,促使他人在自己不用出手的情況下,完成自己的犯罪意圖。

煽惑或教唆皆違法

在香港的普通法和成文法裡,他人試圖、串謀、煽惑或教唆他人犯罪,均是違法行為。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89條 :「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犯任何罪行,即屬就同一罪行有罪」,而《刑事罪行條例》第10 條則規定,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或煽動刊物,即屬違法。

條文當中的「煽動意圖」,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 9 條的定義,便包括「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因此,即使陳浩天本人「又無拎刀持槍」,即使陳浩天主張港獨只是「講一吓」,只要他所發表的言論,乃是志在遊說他人憎恨、藐視或離叛中央或香港政府,已是作出了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因而涉嫌觸犯法例。換言之,自己「精人出口」等「笨人出手」,也是一樣犯法的。

沒人受其煽惑也有問題

最後但是不得不說,不少人聲稱沒什麼人支持民族黨,他宣揚的港獨主張沒什麼人響應,或至今仍未有「笨人出手」,均不是他不構成煽惑的抗辯理由。根據根據英國著名的R v Higgins案例,任何人只需向另一人進行煽惑,無論勸誘別人犯罪或企圖犯罪成功與否,煽惑罪均已完成。

另外,根據Fitzmaurice, R v (1983) CA案例,只有該項煽惑在實際上不可能執行,才不被視作犯罪。這裡所講的「實際上」 (de facto) ,是指物理層面上完全不可能做到的犯罪行為,例如教唆他人在現實世界殺死一個虛構人物。一件事在現實世界上得不到支持和和應,或者行動結果必然失敗,則不被實際上不可能做到的事。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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