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可以用大聲公襲警嗎?

2019-09-06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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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30日,立法會議員區諾軒被警方拘捕。據媒體報導,立法會議員區諾軒於7月7日九龍大遊行期間,「用大聲公襲擊警務人員,警方指控區的大聲公(揚聲器)太大聲,損害到警員的耳部」,因而被控「襲警」及「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事後有人撰文,質疑區諾軒當日使用揚聲器,究竟能否真正作出「襲警」的行為。

由於案件已經進入法律程序,本文無意評論區諾軒當日使用揚聲器的行為,能否構成「襲警」,而是打算解釋一下「襲警」本身的入罪條件。一般而言,坊間慣稱的「襲警」,是指有人「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因而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2)條,而「襲擊」一詞在條文中的含意,既可解作「技術性襲擊」(technical assault)亦可解作「毆打」(battery),兩者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定義。

所謂「技術性襲擊」,是指任何人蓄意或罔顧後果地,導致他人意恐有即時及非法的人身暴力行為發生。至於「毆打」,則是指任何人蓄意或罔顧後果地,向他人使用非法武力的行為。換言之,被告人與被害者之間有否直接的身體接觸,不是構成襲擊的入罪元素。

以梁俊威案(HMCA 52/2022)為例,梁氏被指以揚聲器向一名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大聲呼喊,從而構成向該名警務人員施襲,裁判官便在其「裁斷陳述書」中指出:梁氏的行為,令他人意恐有即時的人身暴力發生,因而構成攻擊。由此可見,不一定是被告毆打警員,才能算作襲警。

除此之外,根據2013年紀鎮基案 (HCMA 273/2013)的判決,身體接觸超越「能接受標準行為」,便能算作毆打,而身體接觸可以非直接。「使用揚聲器向他人發出巨大聲浪,影響聽覺,亦可以間接構成毆打」。換句話說,若有人近距離在警員面前使用揚聲器,令對方的聽覺受到干擾或感到不適,也能算作毆打警員,因而視為襲警。

有人或者認為,襲擊必須證明被告的行為乃是蓄意作出,這想法並不正確。在普通法裡,襲擊乃是「基本意圖」(basic intent)罪行,即是一個人的行為縱使不是蓄意,但是「罔顧後果」(recklessness),從而致使他人意恐有即時及不合法的人身暴力行為發生,又或者是被告罔顧後果的行為,已構成不合法地使用武力,也能視作襲擊。

簡而言之,任何人即使不是蓄意,但是罔顧後果地使用揚聲器,致使警員意恐有即時的人身暴力發生,又或者是罔顧後果地近距離使用揚聲器,致使警員的聽覺受到干擾或感到不適,便能算作襲擊警員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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