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曉鋒:香港困局的出路

2019-09-09
陳曉鋒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港區全國青聯委員、就是敢言執行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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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鄧小平揭開解決香港問題帷幕40周年。鄧小平是「一國兩制」偉大構想的創立者,其有關「一國兩制」構想的系列重要講話,具有深刻的思想內涵和非凡的洞察力、預見性,至今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指導意義。修例事件發展至今,持續的警民衝突和年青人的勇武抗爭着實令「親者痛,仇者快」。「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的死結充斥着缺乏社會基礎的政治、漸失信任的公共制度、青少年對權威的看法和對資本主義的信心問題。在這個時候重溫鄧小平穿透歷史的講話,也許出路就在面前。

鄧小平穿透歷史的講話

鄧小平在1984年10月3日會見港澳同胞國慶觀禮團時說過,「某種動亂的因素,攪亂的因素,不安定的因素,是會有的。老實說,這樣的因素不會來自北京,卻不能排除存在於香港內部,也不能排除來自某種國際力量」,「要說變,人們議論的總是北京方面政策會不會變,沒有想到其他方面會不會變」。這些話的字裡行間無一不道出了香港今天的問題,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沒有人可以把香港從中國主權下分離出去,沒有人可以在香港扶植一個與中國政府對抗的政權,這是一個基本事實。

對於國家來說,對於香港實行「一國兩制」的承諾也是不會變的,但「不會變」不等於「不會管」。當香港社會發生自己解決不了的事情,或者屬於國家層面管理的事務,國家都可以出手解決,也必須出手解決,這是憲法賦予國家的權力,也是國家對於香港和香港市民的責任。國家依照憲法、基本法對香港行使全面管治權,這不是國家對港政策「緊」或「鬆」的問題,而是這些權力確確實實白紙黑字地寫在法律上。

憲法和基本法是香港法治的基石

我們經常說,法治是香港最重要的核心價值,而憲法和基本法就是香港法治的基石。憲法和基本法確保了香港繼續保持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回歸以前,約150年間香港由英國進行殖民管治,英國將普通法制度和西方自由資本主義引進香港。由於英國沒有成文憲法,以及港人本身也對憲法認識不多,導致在某種程度上,香港社會和香港人沒有意識到回歸後香港的憲制地位和法制體系發生的前所未有的改變。回歸後的香港是中國一部分,《基本法》是根據國家憲法制定的,而香港基本法第8條規定了「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由此確定了普通法是香港原有法律的一部分,憲法和基本法將普通法作為一種法律淵源加以保留。也強調了回歸後香港的憲法秩序要根溯到國家憲法,凡是《基本法》沒規定的,憲法的有關規定就自動適用香港,憲法和基本法共同堆積成了香港法治的基石,並確保了普通法在香港的良好運轉。

普通法精神帶來的正義

香港回歸後,國家依照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切實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普通法帶來的正義讓香港「法治水準」全球排名從1996年的60多位大幅躍升到2015年的第11位。因此,普通法被認為是適合香港社會的法律制度,促成了香港多年的成就,其一個最重要特徵是其「適應性和彈性」,即其關乎的基本法律原則,會按照不同的環境情況,作出適度的調節和改變。

也許修例從一開始就應該從普通法的角度考慮得更多。政府推進修例是想解決陳同佳案,但實際上,立法的特點是給予普通人在法治中的話語權,依照政治平等的名義,直接或間接地使其參與法律制定。當然,對那些在相關立法中以少數票落敗的代表而言,每一種法律都有其負面。然而,在普通法的世界裡,立法不是法律及其變化的唯一來源,法律也來源於法庭判決並受其影響發生變化。只有當普通法把問題搞僵了,補救性的成文法才開始出現。簡而言之,就是根據普通法的安排,法庭是可以審理陳同佳案的。

事件發展至今,或許誰也沒有想到,泉下有知的潘曉穎或許也沒有想到。回到事件的起點和問題的根本:如何在憲法和基本法下,更好地把香港的普通法制度發揮好,讓香港市民過得更有幸福感才是香港困局的最佳出路。誠如普通法女神所說的,「她所帶來的正義,郎然如明月,清澈如日光;她所帶來的正義,如威武之師,旌旗招展,令人膽寒」。

 

文章原刊於《信報》,獲作者授權轉載。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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