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俊勇:傳媒理應受到合理監察

2019-09-20
張俊勇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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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事實是傳媒的生命線。這是人們對媒體的觀感,亦是市民大眾對媒體尊重的基礎。傳媒成為市民大眾的「耳」、「目」,因此,又有所謂「第四權」的稱號。不過,數月來的反修例事件,不斷出現假新聞,不確定的消息,等等,令人們對於「第四權」的功效,是否被人濫用,產生懷疑。筆者認為,社會大眾應該反思「第四權」的權力擴張所帶來的負面影響,考慮傳媒應否受到合理監察。

「第四權」理論是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波特·斯圖爾特於1974年11月2日在耶魯大學的一場演講中所提出。「第四權」理論作為新聞自由的理論,使得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有所區別,此區別在於強調新聞媒體在現代社會中所扮演的角色,作為一種三權以外的第四權力組織,用以監督政府、防止政府濫權。

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是特區政府恪守的核心價值。按目前法律框架,電子以及印刷媒體僅受《廣播條例》以及《本地報刊註冊條例》規管,而由傳媒自發成立的香港報業評議會角色亦較被動,一般只處理市民的投訴,而不會主動調查及審視本地傳媒機構出版的內容。事實上,互聯網發布新聞漸見普及,甚至於出現所謂「一人一記者」現象,當局實在有必要審視條例是否過時。

舉個例子說,台北內湖三年前發生隨機殺人事件,釀成了一名四歲女童慘死的悲劇。當時,台灣的民眾對台灣當地媒體感到憤怒。許多媒體對案件細節進行了巨細靡遺的報道,報道侵犯受害人私隱,令台灣民眾發起聯署,要求媒體「自律」。媒體以新聞自由權利在外部對政府行為進行監察,制約及監察政府,但事實證明很多人都不願看到媒體濫用「第四權」。

回到今次反修例的風波。激進示威者肆意破壞社會秩序,暴力行為愈演愈烈,甚至有交通警員在清理堵塞道路雜物時被示威者以汽油彈襲擊。他們在多個港鐵站縱火,在地區上焚燒國旗,毀損公物,嚴重危害市民安全。遺憾的是,部分媒體以美化暴力,醜化警方執法進行報道,甚至侵犯警務人員及其家屬的隱私以及報道。藉這多個月來發生的社會問題,我們也應該反思「第四權」權力擴張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部分傳媒機構以《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自居,以「新聞自由」旗幟為幌子,做出妨礙警隊執法的行為,這種情況,在其他媒體的報導,以及新媒體平台的視頻中,隨處可見。筆者相信,絕大多數是香港記者朋友,都是熱愛社會的,希望以傳媒工作者身分,為改善社會的不公平現象而發聲。不過,有部分別有用心的人,以記者的身分,在示威活動現場,協助暴徒逃走,阻礙警方追捕暴徒,這是普羅大眾難以接受的。

短期來說,筆者建議當局向本地傳媒機構引入「扣分制」,取締涉嫌散播「港獨」消息的新聞媒體。當局亦可考慮整頓傳媒採訪風氣,要求本地傳媒機構簽署擁護《基本法》的聲明以後,才能夠成為政府應可的傳媒機構,採訪由政府新聞處統籌的記者會,以及立法會的新聞。

長遠來說,政府自是責無旁貸規管傳媒行業的操守問題,但我們在讀取媒體訊息的同時,也有責任分析事情的真確性。在政府體制以外,建議各持分者,包括警務人員家屬、警隊、持平中立的傳媒機構代表等磋商建立強而有力的「行業公會」、組織民間團體或非政府組織,形成對「第四權」的權力制衡,緩解本地部分媒體濫用「第四權」分化社會的問題。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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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地對新聞自由、公共利益的探討和重視,應該令香港明白,我們現在不斷收緊言論自由空間、不斷設下紅線,是「反其道而行」!《基本法》第27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這是體現內地與香港「兩制」分別的其中一項重要特色。

    陳景祥  2023-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