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港版國安法」不違《中英聯合聲明》

2020-05-26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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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國人大決定制定「港版國安法」,引來了末代港督彭定康的批評。彭定康表示,《中英聯合聲明》(《聯合聲明》)受聯合國認可,承諾香港高度自治、權利和自由50年不變,北京的做法如同公開撕毁《聯合聲明》。彭定康又呼籲,英國政府應確保「港版國安法」一事,能納入6月七大工業國集團(G7)峰會議程。

可是彭定康似乎忘記了,中方在《聯合聲明》第三(十二)款表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針政策和本聯合聲明附件一對上述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並在五十年內不變」,可見衡量北京有否遵守《聯合聲明》,應以其做法是否符合《基本法》為準。

那麼,北京現時的做法有否違反《基本法》?沒有。全國人大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港版國安法」,是根據《憲法》第62(2)條制定的,性質上屬全國性法律,自然不關《基本法》的事。至於「港版國安法」在制定後引入香港,是全國人大根據《基本法》第18條第三款引入,條文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由於國家安全乃全國事務,並不純屬香港特區自治範圍的事務,所以全國人大常委會引入「港版國安法」,只是行使《基本法》第18條所賦予的職權,既不違反《基本法》,亦不能視作損害香港的高度自治。

此外,「港版國安法」引入香港後,直接由港府公布實施,乃是根據《基本法》第18條第二款的規定:「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可見直接公佈實施的做法,完全符合《基本法》的規定,所謂撕毀《中英聯合聲明》的說法,究竟從何談起?

至於所謂「損害港人的權利和自由」,「港版國安法」主要是針對4種行為,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主義活動及外部勢力干預,試問《聯合聲明》又有哪一條文,給予港人做出上述行為的權利和自由?沒有的話,又怎會對港人的權利和自由構成損害?

更重要的是,《基本法》早在1990年頒布之初,第18條已在其中,當時的英國政府從未提出異議。彭定康出任港督期間,亦未曾質疑過《基本法》第18條跟《聯合聲明》相牴觸。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回歸後,亦曾多次引用《基本法》第18條,部分全國性法律(如《國旗國歌法》)由本地立法實施,部分法律(如《駐軍法》)則在制定後直接公布實施,英方及彭定康亦未曾作出批評。

如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及引入「港版國安法」,不過是再一次引用《基本法》第18條而已,為何又會突然變成「撕毀《中英聯合聲明》」呢?英國政府及彭定康又能否指出,北京的做法違背了《聯合聲明》哪一條具體條文?若是不能提出,這跟信口雌黃又有何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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