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BNO持有人的投票權,可取消嗎?

2020-06-08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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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決定建立港區維護國安法制後,英國首相約翰遜及外相藍韜文多次表明要擴大持BNO香港人的權利,方便他們赴英工作,最終獲得居留權機會。為此,全國政協副主席、香港前特首梁振英在社交媒體表示,指英國政府如堅持BNO護照持有人是英國公民,所有這些人在香港的投票權應被取消。

可是從法理上而言,要做到梁振英的提議,卻不是一件易事。首先,根據《基本法》第26條:香港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見香港並沒規定中國公民才有投票權,擁有外國國籍便喪失投票權。換言之,若要褫奪BNO護照持有人的投票權,便必須根據《基本法》第159條的規定,啟動《基本法》的修改程序。

與此同時,《基本法》第26條不是涉及投票權,還涉及被選舉權。是故,若要修改《基本法》第26條的話,亦會觸及《基本法》第67條,因為該條文規定:非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只是其所佔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

此外,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在1996年頒布的《關於〈中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國籍法解釋》),香港居民可享有隱性雙重國籍:任何香港的中國同胞,不論是持有BDTC、BNO、因「居英權計劃」而取得英籍,或是持有外國護照,除非他們根據《國籍法解釋》第五款,主動申請退出中國國籍,否則在回歸之後,一律被視作中國公民。

因此,若真是要透過修改《基本法》褫奪BNO持有人的投票權及被選舉權,便不能只用有否中國國籍區分,而是必須改為「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才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同時把《基本法》第67條准許非中國籍或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出任立法會議員的規定刪去。

可是如此一來,便不是只剝奪BNO持有人的投票權,非中國籍的香港永久居民,以及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包括一些現任的建制派立法會功能組別議員,亦會受到牽連。若真是這樣做的話,又符合梁振英先生只是針對BNO持有人的原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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