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愛詩:有關香港的常識

2020-06-15
梁愛詩
前律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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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反對者派肆意曲解,但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議的《國家安全法》擁有堅實的法律基礎,必將惠及本地區。全國人大起草將在香港實施的新「國安法」的決定,已經在全球範圍內引發密切關注。很多人擔心,新法案會破壞「一國兩制」的憲法安排,令這個自由的城市陷入混亂與絕望,其後果是被稱為「東方之珠」的香港失去作為全球金融中心的光環。

雖然這些擔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但我想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國家安全議題釐清幾個關鍵問題。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統一的國家,而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基本法」第1條和第12條)。香港是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轄的特別行政區,中央政府對其擁有絕對權威。香港的高度自治僅限於由全國人大授予的權限,這些權限在「基本法」中有明確規定。

在這樣一種憲制秩序下,北京無疑要對國家安全負責,這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自治範圍。令人遺憾的是,很多香港人誤解了這一新秩序,他們中的一些人甚至是肆意曲解。一些人聲稱,除了國防和外交事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完全無權治理香港。我們必須闡明的一個核心問題是,「高度自治」並非「完全自治」。

常識是,香港並非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中央政府在1997年從英國收回香港主權時建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其所有權力與自治都是中央政府授予的。國防與外交事務顯然屬於中央政府的管轄範圍,正如「基本法」明確規定的那樣。但是,北京對於香港的治理權限遠不止於此,尤其是主權問題。

或許有人會說,繞過香港的立法機構,北京開了一個踐踏香港法律體系的危險先例。而我認為,這種做法完全符合憲法和「基本法」,並未破壞「一國兩制」或香港的法律體系。我們都知道,憲法是最高法律,任何法律都不得與憲法相違背。這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地區。

換言之,憲法是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頒佈所有法律的基石和授權工具。「基本法」是適用於香港的特殊法律,當「基本法」與憲法發生衝突時,「基本法」應當遵從憲法。提議出台新法案的決定符合憲法第31條和第62條第2、第14和第16款,以及香港「基本法」第18條。

由這些擔憂引申而來的問題還有:一旦港區安全法得以實施,自由與自治會遭到侵蝕嗎?

雖然港區安全法的細節還未披露,但我們知道該法案的適用範圍以及起草原則。我堅信,即便新法案得以實施,香港人的言論自由、集會自由、遊行自由和示威自由都將得以保全,正如它們在香港強健的法治和獨立的司法體系中得到切實保護一樣。該法案的管轄範圍也在5月28日的人大決定中得到了明確規定。

也許有人會問,香港真的需要實施《國家安全法》嗎?

每個國家都需要立法來保護其國家安全,中國也不例外。香港特別行政區內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行動都會影響中國,因此需要國家安全立法來保護、阻止並懲治這些行為或行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於2015年通過的《國家安全法》並不適用於香港,因為兩種體制存在差別。因此需要發佈適用於香港的單獨的國家安全立法。

因為國家安全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自治權限,完全是中央政府的職責,「基本法」第23條要求香港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進行立法。不幸的是,香港回歸23年了,至今仍然未能完成「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

北京的耐心正逐漸被消磨殆盡。尤其一小部分與外國勢力合謀的反對人士和激進分子挑起荒唐的暴力行為,已經突破了中央政府的底線。在2019年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期間,國際社會目睹了騷亂分子在香港街頭肆意破壞的一幕。這凸顯出在香港出台國家安全立法的迫切性與必要性。惡化的形勢證明了全國人大根據「基本法」第18條發佈法案的正當性。在作出這一決定時,全國人大援引了憲法第31條和第62條第2、第14和第16款作為法律基礎。

遵守憲法和「基本法」的條文,有國家最高權力機構出手,怎麼能說是繞過香港的立法機構呢?。

最後,有些人士聲稱,中國最高領導人鄧小平承諾的「50年不變」,意味着香港應保持1997年6月30日以前的制度不變。我的理解是,「50年不變」意味着中央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政策不會改變,正如在《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中規定的那樣,但這些政策的實施當然可以調整,尤其當這些調整將惠及香港發展的時候。

實施「國安法」事實上開啟了香港可持續發展和穩定的新篇章。改進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與執法機制,對於憲制秩序的回歸至關重要。將推出的「國安法」不僅沒有違反「基本法」,還會幫助港人重拾信心,同時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原刊於英文網站《中美聚焦》,文章經翻譯整理。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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