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李文浩可以被DQ嗎?

2020-12-07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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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埗區議會日前討論「普通話教中文」(普教中)之時,當區區議員李文浩宣稱「在國際間,中國人三個字等同過眼老鼠」,又指「你還用普通話,用他們的語言,你被人欺負和歧視,是歷史的必然」,引來了輿論的關注。有評論認為,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釋法後,高等法院遵照釋法指引裁定宣誓時辱華的梁頌恆、游蕙禎喪失議員資格。「現在李文浩的言論與二人並無分別,既然他們因違誓被DQ,為什麼李文浩不用受到追究」?

不諱言的說,此一說法搞混了幾個問題:

首先,不論《基本法》第104條、人大常委會在2016年頒佈的《104條解釋》,抑或是現行的《宣誓及聲明條例》,都是規定特首、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法官及司法人員必須就職前宣誓擁護《基本法》及中國香港特區。

其次,當日梁頌恆、游蕙禎被DQ,並不是純粹因為宣誓時「辱華」,而是二人以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因而根據《104條解釋》第二(三)款的規定,二人被視作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亦因而隨即即喪失立法會議員的就任資格。是故,二人決不是因違誓而被DQ。

事實上,不論《基本法》及現行本地法例均沒規定區議員必須就職前宣誓,但今年實施的《港區國安法》第6條則規定:香港特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國香港特區,所以特首林鄭月娥早前接受訪問時才表示,政府正研究什麼人要受約制,這從側面說明:區議員現時不需就職前宣誓。

另一方面,李文浩的言論不是在宣誓時作出,跟梁、游二人宣誓時辱華不同,既然梁、游被DQ的原因是不真誠、不莊重地宣誓,相關法例便不能用作DQ李文浩。

至於有人提到《區議會條例》第34條,是要求區議會參選人必須簽署一份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國香港特區的聲明,選舉主任可因為不信納對方的聲明,而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規例》第16條的規定褫奪對方的參選資格。可是不論原因為何,現時李文浩已在選舉主任信納其聲明的情況下獲勝,《區議會條例》第34條不能作為DQ李文浩的法理依據。

除此之外,《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規例》第104條雖然規定:任何人在與選舉有關的聲明中作出虛假陳述,即屬犯法,但虛假聲明這項控罪,主要是針對被告人作出聲明一刻的行為和意圖,而不是作出聲明後的行為,所以不能控告李文浩作出虛假聲明。

換言之,基於現行法例並沒列明區議員當選後違反聲明的法律後果,李文浩便只有觸犯《港區國安法》,或者出現《區議會條例》第24條的情況,才會喪失區議員資格。在此情況之下,除非政府因為李文浩曾在議員辦事處張帖「藍絲與狗不得內進」,而起訴對方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又或是因為李文浩今次的辱華言論,而起訴對方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當中的煽動意圖罪,並被法院判處入獄三個月以上,李文浩才會因為《區議會條例》第24條的規定而被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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