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反對黎智英保釋,不符無罪推定原則?

2020-12-28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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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欺詐及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日前在高等法院提出1000萬保釋金及多個保釋條件下,最終批准其保釋申請,引來了輿論廣泛關注。前特首梁振英在網上發文表示,黎智英潛逃的機會極高,質疑「法官又錯了」。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則認為,法院批准黎智英保釋是無可厚非,並指在「一國兩制」下,特區的制度不可能、亦不應該在任何情況下也不可保釋,「這實與我們的無罪假設原則背道而馳」。

不諱言的說,湯家驊的說法實在值得商榷。首先,「一國兩制」是根據《基本法》第5條規定,香港不奉行社會主義制度,維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及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准不准許某個被告人保釋,什麼條件下才能獲准保釋,不會使香港的按資分配變為按勞分配,自然跟香港是否維持「一國兩制」沒有任何關係。

同情地理解,湯家驊是想指香港在高度自治之下,其法制跟內地不同。可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內地其實也是奉行無罪推定原則,亦有取保候審制度,完全不是「在任何情況下也不可保釋」,所以黎智英應否獲得保釋,其實跟內地和香港法制上的差異,亦是沒有關係。

此外,質疑法官為何批准黎智英保釋,只是質疑黎智英並不符合獲准保釋的條件,而不是主張什麼「在任何情況下也不可保釋」。事實上,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1)條規定:「法庭如覺得有實質理由相信(不論假若准予保釋會否根據第9D(2)條施加條件作規限)被控人會有下列行為,則無須准予被控人保釋 ——(a)不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或(b)在保釋期間犯罪;或(c)干擾證人或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

因此,包括梁振英在內的不少人談及黎智英獲准保釋一事時,都會提到對方有棄保潛逃的風險,以此作為他不應獲准保釋的原因,而香港本地法例本身,本來也有容許法官不批准保釋的規定,所以質疑黎智英不應獲得保釋,跟香港是否奉行無罪推定原則,其實沒有關係。

更重要的是,法官是否批准黎智英保釋時,除了須要遵守《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規定外,還要跟從《港區國安法》第42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條文中的「不會繼續實施」,意味着被告人在保釋後,即使在客觀條件許可之下,仍然依舊不去實施危害國安的行為。

與此同時,法例還要求法官「有充份理由相信」,即是法官在批准被告人保釋的同時,須解釋被告人獲釋後「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安行為的充份理由,例如:被告人是主動自首或投案、被告人已經認罪、主動交代自己的犯案細節,又或者被告人協助警方辦案,主動供出作案同伙,才能滿足法官批准被告人保釋的條件。

然而,法官准許黎智英保釋之時,符合了《港區國安法》第42條的規定嗎?沒有。誠如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顧敏康教授所言,法官沒有「合理排除黎智英不會有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可能性,否則,他就沒必要在保釋條件中要被告承諾在保釋期間,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外國政府官員會面;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訪問,包括電視、網上社交媒體;以及不得發表文章,直接或間接要求外國制裁及參與敵對行動」。

由此可見,質疑黎智英不應獲釋,一是他有棄保潛逃的風險,二是法官沒充分理由相信,甚至是法官其實也不相信對方獲釋後,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安的行為,因而不符合《港區國安法》第42條的保釋條件。湯家驊把「黎智英不符合獲釋條件」,說成是「任何情況下也不可保釋」,實際上是在偷換概念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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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區政府對於英國等國通過舉辦所謂「香港媒體自由」活動,肆意就香港特區保障包括新聞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的情況大放厥詞和汙衊抹黑,表示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特區政府強烈譴責及反對有不同海外機構和媒體就涉及黎智英的相關案件所採取的執法行動及法律程式,作出誤導言論和抹黑,認為有關言論是對香港特區內部事務和香港特區法院行使獨立審判權「作出公然的政治干預」。

    楊莉珊  2023-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