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支聯會應否被取締?

2021-06-09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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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香港電台圖片)

因為新冠疫情的關係,支聯會今年舉辦維園晚會的申請,再次不獲警方批准,於是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改以個人名義呼籲市民在原定的晚會時間前往維園,最終因涉嫌公布或宣傳未經批准集結而被捕。及後,社會輿論開始出現兩個問題:一是香港未來不受疫情影響,支聯會的維園晚會申請應否獲批?二是《港區國安法》正式實施之後,支聯會將來會否被取締?

對於這兩個問題,不同立場的人有不同的答案,例如立場一貫奇形怪狀的網媒《香港01》,其社論便宣稱支聯會是一個連名字都寫着「愛國」二字的團體,跟其他「反中亂港」的組織有一定區別,質疑對方的活動現在為何反而被指不愛國。他們又在文中宣稱,支聯會的活動若為合法,「將來仍然會在香港如常進行,這也是一國兩制本身可貴之處」。

另一邊廂,全國僑聯副主席盧文端日前在報章撰文,表示支聯會即使修改或者刪除其「五大綱領」,都不可能改變支聯會「顛覆組織」的性質,在《港區國安法》之下,支聯會只有兩個選擇:或者解散,或者取締,這不是可做可不做的事,而是必須做的事,只是什麼時間做的問題,不存在支聯會變換形式繼續「保存」的空間和可能性。

不諱言的說,兩方的說法從法理上而言,都有一些值得商榷之處。首先是我們必須知道,即使未有《港區國安法》之前,港府若是有心的話,支聯會一樣可被取締。根據《社團條例》第8條:如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某個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保安局局長可在社團事務主任的建議下,禁止該社團的運作和繼續運作。

2016年成立、主張主張香港脫離中國獨立的「香港民族黨」,保安局便是根據上述條文,於2018年禁止其運作,並將其列為非法組織。換言之,盧文瑞在文中宣稱,支聯會及其成員若是因為違反《港區國安法》而被依法追究,將有可能面對刑責的風險,這只是其中一個取締支聯會的選項,不是唯一的選項。

即使支聯會及其骨幹成員並沒因為觸犯《港區國安法》被法院定罪,港府亦可根據《社團條例》第8條規定,以支聯會的成立及其運作目的,乃是旨在煽惑或資助他人顛覆國家政權和根本制度,因此為了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而將其取締。此外,此一法例亦從側面證明,港府在《港區國安法》制定和實施之前,已有現行法例取締支聯會,但是政府並沒這樣做,箇中原因相信只有現屆政府管治班子才知答案。

至於《香港01》的社論,則只可以用邏輯混亂來形容。首先,支聯會過去被本土派譏笑為「大中華膠」,只代表他們不是分離主義組織,其主張亦不觸犯《港區國安法》當中的分裂國家罪。可是明眼人都知道,支聯會口中的「愛國」,並不代表他們擁護國家的現行國體,而他們所主張的「五大綱領」,更是明確地顯示了他們的成立目標,乃是旨在推翻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制及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制度。

因此,支聯會是否自稱「愛國」,或者他們的愛國定義如何,跟他們的主張或行動有否觸犯《港區國安法》和現行其他法例,並無直接的關係。根據《港區國安法》第22條及第23條:任何人或組織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即屬觸犯顛覆國家政權罪。

值得一提的是,條文中的「非法手段」,既是包括違反香港本地法例,亦包括違反《基本法》和《憲法》。例如:支聯會的活動及其「五大綱領」,若是意圖引起他人憎恨或藐視中央政府,或香港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便會因為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的煽動意圖罪而被視作「非法手段」。另一方面,由於支聯會意圖煽惑他人憎恨及推翻《憲法》第一條所訂明的人民民主專政,並且已經有所行動,亦可被視作以非法手段顛覆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是故,當《香港01》的編輯們宣稱「合法便毋須取締」前,請先熟悉《港區國安法》及其他本地法例。總括而言,支聯會申請的活動應否獲批,或者應否被取締,應視乎其行動及其綱領,有否煽惑他人憎恨中央政府,或者煽惑他人推翻《憲法》第1條所訂明的人民民主專政。倘若違法,其集會和遊行申請便應根據《公安條例》第9及14條禁止,其組織應根據《公安條例》第8條取締,涉事骨幹成員亦應根據《港區國安法》及《刑事罪行條例》的規定而加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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