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光時」含「港獨」的語境意義

2021-07-26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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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專家證人劉智鵬(左)、辯方專家證人李立峯(右)/圖片來源:嶺南大學、中文大學網頁

去年7月1日,唐英傑駕駛插著「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光時)旗幟的電單車撞向執勤的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等共3項控罪,案件日前於高等法院審理。為此,控辯雙方都針對「光時」口號的語義進行爭辯。控方專家證人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認為,這口號對每個人來說均只有一個解釋,即「解放香港 改變時代」,亦有推翻政權之意。

辯方專家證人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對此提出質疑,假若所有字詞合成詞均只得一種意思,世上便不會有誤解的情況出現,亦不可能出現創意寫作,又質疑有人提出「光時」口號,不等於同意這口號的實質意涵。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則引用《元史》中提及「光復」的段落反駁,論證「光復並沒有推翻政權之意」、「不一定指要取回失去的政權」云云。 

由於案件仍在審理階段,被告使用「光時」口號的真實意圖為何,不是本文的剖析範圍,只是希望從案件引來的「光時」語義問題,特別是辯方所提出的一些觀點,提出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縱觀辯方專家證人的論點,主要是想力證「光時」口號存在歧義,不同人有不同的理解甚至是誤解,所以提出或展示「光時」口號,並不一定代表對方懷有分裂國家的意圖。

然而,辯方引用《元史》提及「光復」的段落作為反駁,這個說法有幾個問題。一是《元史》提及的陳祖仁,是元末朝廷官員,奉元代朝廷為正朔,而當時已有多股勢力反對元朝統治,並已形成割據之勢。因此,那句「以光復祖宗之業」,這裡的「祖宗之業」自然是指元朝原有的統治範圍,所以這話的意思,便是期盼元代君主能「光復」已被地方勢力割據的領土,對其恢復行使管治權。

退一步而言,即使假定「光復」在某個歷史時期有着另一個意思,我們也不能因此而認定「光復」只能沿用古義,或者否定「光復」的今義,否則便會犯上語源謬誤(etymological fallacy)。例如「支那」在古籍中,只是梵文”Cina“的音譯詞,本來不含貶義,但是我們不能因此而否定「支那」的今義蘊含貶義,屬於種族歧視語。

再退一步而言,即使「光復」一詞的今義,本身蘊含多於一個意思,但「光復」作為動詞,其意思往往會因受詞不同而改變。例如「打」字作為動詞,當受詞是「電話」便是撥打之意,受詞是「人」則是襲擊之意。同樣道理,「光復」的受詞是「門楣」時,便是恢復家族昔日榮光之意,當受詞是「香港」或其他地名之時,便是恢復對該地行使主權或治權之意。

除此之外,「光復香港」作為一個詞組,是否蘊含分裂國家的意思,亦會受文化背景、情緒景象和時空環境的影響而產生語境意義。例如香港在回歸前被英國所佔據,「光復香港」在當時的語境意義,便是希望香港回歸祖國,但在香港已經回歸祖國的今天,「光復香港」便有着不承認香港是中國領土,渴望「港獨」或重新接受英國統治之意。

除此之外,雖說每個人都可對每一個詞語有不同的解讀,但這個解讀本身未必通用,是否通用需視乎此一解釋是否已經約定俗成,這裡的約定俗成,是指近13億的現代漢語使用人口中,絕大多數都認同某詞詞義已經發生變化,或者已出現衍生義,否則便會被視為誤用或誤解。

與此同時,法院對於某個用語的進行司法解釋時,理應採用文義規則(luteral rule),即是按照其最通行用法解釋。如此一來,「光復香港」在今日的語境下,是否絕大多數的現代漢語使用人口都認為,此一詞組並非不承認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有着分裂國土或者顛覆特區政權機關之意?答案自然不言而喻。

最後是某人使用某一口號,未必等於認同該個口號的意涵,這一說法基本是訴諸動機,只是動機其實難以實證,只能依靠法官的專業判斷。換言之,即使有人宣稱,自己使用「光時」的原因,只是所謂誤解,乃至是人云易云,但是法官若不信納的話,亦會被視為有意煽惑分裂國家,信納的話便會被視為沒有犯意。當然,法院若是單憑難以實證的沒有犯意,而裁定被告人無罪的話,其裁決將會帶來什麼社會爭議,亦是可想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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