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裁定共同犯罪原則 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案

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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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及2019年兩宗暴動案件,就「共同犯罪」是否適用於該案提出法律爭議,並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今(4日)裁定,在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案,而且非身處暴動現場的人士,不可被視為主犯。
 
終審庭裁定,暴動罪的檢控,不用證明群眾有「共同目的」而聚集,而暴動和非法集結罪中「共同犯罪」原則就不適用,單純在現場,不會招致任何刑事責任。
 
終審法院表示,不論被告是否身處現場,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均可以按「重犯罪行」及「不完整罪行」判處及被判以與主犯一樣的懲罰。如果參與者曾協議共同參與該些非法集結或暴動,且預見實行計劃時,有人會干犯更嚴重罪行,可能會據「共同犯罪計劃」負上更嚴重法律責任。至於單純身處非法集結及暴動現場,並不會招致任何法律責任。
 
本案的上訴人為湯偉雄及盧建民,終院將兩宗案一併處理。上訴人盧建民早前被裁定參與2016年暴動罪成,被判囚7年,他爭議非法集結及暴動罪是否包括「共同目的」原則等,及就其被定罪提出上訴。終院認為陪審團有充分證據下,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盧建民罪名成立,故盧就定罪的上訴被駁回。
 
另一名上訴人湯偉雄,他早前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但律政司就法律觀點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裁定,不論被告是否在場,「共同犯罪計劃」原則同樣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控罪。湯偉雄不滿判決,上訴至終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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