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若驊:不在現場慫使暴動 可被視為參與

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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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長鄭若驊發表網誌,回應終審法院就暴動及非法集結案中,「共同犯罪原則」的適用性作出的裁決。她表示,判辭清楚列明公共秩序可以依據「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全面執行,因此負責遙距監控和指揮的主腦、為非法集結或暴動提供資金或物資的人、透過社交媒體散播信息鼓勵或宣傳非法集結或暴動者、為參與者提供後援如收集磚頭或負責把風的人,都可以因為「參與」而被視為主犯,即使不身處案發現場,也可以因為慫使和促致犯案,而承擔法律責任。 鄭若驊指,終院的判決指出,「參與」暴動和非法集結案的意思廣闊,便利、協助或鼓勵他人作出受禁行為,都可被視為「參與」,法律亦無規定控方必須證明任何額外共同目的,作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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