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有情:落入黑洞的遺產

2022-04-27
陳炳麟
退休前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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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人口老化,長者數目日增,依賴社福服務的長者日多,年輕人對長者的供養率肯定是未來20至30年後的重壓,政府如何制定及尋找養老政策及資源,也是當前的急務。

社福支出,日有增加勢

另一方面,在此疫情嚴峻下,本港現時失業率高、經濟未見穩定,貧富懸殊,低收入基層人士日見增多 ; 無力照顧長者個案也日漸增多,長者領取綜援及長生津數目年來也有增加勢 ; 如何作出扶貧措施,於調整稅制、重新調配公帑,是開源與節流法;推動社區之自我營生社會企業、呼籲商業機構參與「關愛行動」,是一個社會「自助互助」法。

以上當前要務及措施,誠然是作為港大市民「當家」的政府,必要處理的政務。

本人從事安老服務30多年,大部份時間乃從事開拓老人服務為主。積30多年的所見所聞,現有一「解決/紓減公帑支出壓力」的方案,期望可紓當前及未來養老壓力,以及紓減弱勢社群生活的困苦。此方案,我亦曾向「政策制定持分者」及本港一些傳媒表達,他們咸稱並未有思及我提及的現象及所作的提議,亦認同從法律着手探討問題,乃是一「扶貧」良方。


客户逝世,銀行存款去了哪?

眾所周知,香港大部分市民均持有銀行戶口,他們當中肯定包括:綜援受惠者及家財過千萬以上之獨身無親人士。此兩類人士若身故後,他們在銀行之存款,因在世時可能未立下遺囑,或會有兩種「際遇」。

離世後綜援及生活津助受惠者之家人可能感先人銀行之餘款額少,加上申領法律手續繁複,而放棄向法院申領先人留在銀行之餘款;逝去的先人之戶口因長期沒有提存,在存款低過銀行要求的款項時,後者會以收服務費為由,向存户收取費用 ; 結果原本是社署用作保障貧困市民生活所需的公帑,最後竟流落往銀行手中;據本人所知社署一向發出金錢援助及長生津後,是甚少於受惠者身故後取回的(此可能亦會增加公帑支出,才可追回所付款項) 。試問,假設老人綜援個案有10萬宗時,他們一旦離世後銀行存款平均假設有$100時,他們餘下在戶口的存款,也不少 ; 請問此筆關顧貧老的福利金,豈不是付諸東流嗎?

獨身無親不能自顧者,是有社署社工跟進,在世時並未立下遺囑送予有關人士或團體時,據本人獲告知,若當局知悉其離世時,是會經一些法律條文及程序,其財產是會撥歸政府資產署的。而據本人所知,若個案生前可以自顧時,死後有關當局是不會「清理」他們的銀行餘款。若當局可制訂法律,如前文所述般,凡領取社署任何金錢援助者,生前並未有立下遺囑,於個案逝世後,社署是可收回個案在銀行的存款,將此些「旣已付出」作福利的款項「回歸」作扶貧福祉用途 ; 而不致令公帑,因隨個案「逝去而逝去」的耗費。在講求節流下,此正好是一個「開源法」。當然,所「收回」的款額,未必全是當局的福利金,唯若受助人生前知悉,逝去後一切歸零下,定也會「遺愛人間」行善積德,「人助我 我助人」而欣然答允。

至於一般離逝市民於銀行存款方面,基於私隱理由及未有客户本人生前指示,銀行是不會向外透露其存戶動態,雖然後者的戶口並未有提存已超過數拾年,也因存款超過一定數目,無需收取他們的服務費,他們的銀行存款可能或被永久凍結。深信,在香港有銀行體制以來,亦不乏以上人士,他們累積在銀行手中的存款,估計會是至少超過千億元以上,未有移動過。有關方面在此情況下,會否用作其業務生意投資謀利上,那就便沒人知曉了。


立例與銀行界「合作」謀福

基於日見之養老重責,以及社會濟貧急務,當局可否運用法律條文及法律程序,向銀行發出要求,提出以上人士遺留在銀行的款項,作為「福利基金」以解市民之需、社會之急呢?當然,此可能引來銀行界之藉口反對(增加他們支付員工之薪酬支出,以能「尋出」隱藏客戶資料);故可否以「社區展關懷」手法,讓他們將這些款項用作其銀行關懷弱勢社群之基金,以增他們之「企業形象」,當局可制定法律監管、指定基金之承擔及用途,以及向公眾交代的方法等規管法律,給他們可有一「企業良心」之公績,以及有「亦商亦善」之形象?

本人深明若要實踐此「發掘資源」之開源行動,影響資金之「持有人」,是艱辛的;希望官員及民間有力人士,本着為民改善福祉之熱忱,迎難而上、奮力為市民謀福,與制定社福之决策者共同探討本人之淺見,解繁複之法律障礙,制定法案,創設解急紓困「財路」,與銀行等財團「合作」「共襄善舉」給可開拓老人及低收入市民有一開展生活新天的福祉。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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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幼珉  2023-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