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特首可跟英國外相通電話嗎?

2019-08-12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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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英國外交部發表聲明表示,英國外相藍韜文與香港特首林鄭月娥通電話,在譴責各方暴力行為同時,促請特首獨立調查近期事件。翌日,特首辦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林鄭月娥是應英國駐港總領館要求」,與英國新任外相藍韜文通話。問題是,特首又是否有權跟別國的外交官員通電話呢?

根據《憲法》第89(十)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乃是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的職權。因此,根據《憲法》第31條所制定的《基本法》第13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中國外交部在香港設立機構處理外交事務」,這裡所提到的機構,便是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

換言之,不論英國外相藍韜文,還是英國駐港總領館,若要討論涉及香港的外交事務,都應該找中國外交部駐港特派員。他們繞過外交部駐港特派員,直接跟特首連繫,並提議特首獨立調查近期事件,不但違反《基本法》的規定,亦屬於干預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務。

問題又回來了,當英國駐港總領事跟特首接觸,並要求特首跟英國外相通電話的時候,特首為何答應對方的要求呢?為何她不選擇明確地告知對方,特首沒有處理涉港外交事務的權限,然後要求對方直接跟外交部駐港特派員聯繫?難道林鄭並不清楚《基本法》第13條的規定?難道她不知道涉港外交事務,乃是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的一部分乎?

說到這裡,有人或許會說,特首根據《基本法》第48(9)條的規定,可以「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然而,條文提及的「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理應是指《基本法》第七章所提及的「對外事務」相關條文,當中並不包括特首可跟外國的外交官員討論香港的內部事務。

至於「其他事務」,《基本法》並無詳細列明。換言之,純粹從法理上而言,特首若跟英國外相通電話前,事先獲得中央的授權,她便沒有違憲問題。可是,在特首辦的回應中,只提及特首跟英國外相通電話,是「應英國駐港總領館的要求」,並無提及事先有否獲得授權一事。在這情況下,特首實在有責任解釋清楚,以免公眾懷疑特首無視中央對港的全面管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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