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濼生:北京違諾?港人要回歸文明理性

2019-12-02
何濼生
珠海學院商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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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香港流行的一個說法是:北京單方面毁約,沒有給港人兌現真普選的承諾,因此港人要反抗,取回被剝奪了的真雙普選的自由。

我們對這個流行的說法,是不是也應做fact check呢?

當年敲定有條件雙普選 京無毁約

我們要認清的事實是:當天中央政府其實只是有條件給港人雙普選。《基本法》45條清楚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要指出的是:這規定已寫入《基本法》,並已成為港人和北京的協定。港人和北京都有責任尊重當天敲定了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這才是文明才是理性。

既然《基本法》45條清楚指出,政改「最終」的目標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行政長官,北京從來沒有應允,也不曾打算將來會放棄普選行政長官要先由提名委員會提名的要求。

北京從沒應允 放棄提名委會

有人說:目前的提名委員會並非有廣泛代表性。這固然是實情,而且北京也肯定同意是實情,否則不會說,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行政長官是「最終」的目標。

這個設提名委員會的要求,目的是保障一國的根本利益,即領土完整和發展利益。

《基本法》提出兩個原則:一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二是循序漸進,這反映中央政府要觀察香港的實況,才會逐步提高提名委員會的代表性,才會接受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行政長官。

筆者2013年10月參加了一個由真普選聯盟與公民黨合辦的「公民提名何懼之有?」研討會。當時我就提出:要爭取更低門檻更寬鬆的普選制度,首先就要以行動紓解北京的擔憂。公民黨有那麼多大狀和學者,當然知道《基本法》的要求和明白北京的憂慮,卻偏偏要推動民情,去爭取不符合《基本法》要求的公民提名。

當天本人對不要觸動北京神經的呼籲,卻換來噓聲。

有人倡公民提名 繞過提名委會

2014年春,戴耀廷牽頭的一個民間仿公投運動,推出三個方案給港人投票表態。該三個方案,由15個都被港大法律學院邀請的專家團確定為符合「國際標準」的政改方案中選出,但都包括「公民提名」這繞過「提名委員會」的安排。筆者所提方案亦被專家團選上。但主辦者就是篩走了連筆者方案在內的其他12個方案。

當時我建議,由提名委員會增至1600人,所增委員由各區選出。競選者獲十分之一的委員提名即可成為候選人。我並建議兩輪投票。首輪投票每人有兩票,除支持票之外,亦可向自己反對的候選人投反對票,取得淨支持票最多兩名候選人出綫,進行第二輪投票,這時選民只可以投支持票,得票最多一位候選人當選。

經過該次民間仿公投運動後,香港市民多把《基本法》的要求拋諸腦後,不單認為公民提名才是真普選,還以為北京違反承諾,把早已承諾的「真普選」的自由「收回」。年輕人甚至以為英治時代港人已有民主,高舉英國旗美國旗「光復香港」。

年輕人有理想,他們從平權角度思考,認定公民提名最為最合理。加上公民黨的大狀都稱何懼之有,他們便更有使命感去推動「時代革命」。

青年應重合約精神 守義更關鍵

但我希望年輕人明白世途險惡、合約精神,以及守義的重要性。

提到世途險惡,就不能不指出美國的霸道和虛偽。

美國為什麼攻打伊拉克?為什麼接受沙特阿拉伯這專制政權不去制裁它?為什麼信奉民主的美國會介入推翻多個國家的民選政府?為什麼害怕中國崛起?為什麼對智利政府以極端暴力鎮壓反政府活動(23人死;逾2300人傷,其中1400人遭槍傷;7000人遭拘留)反應不大,而對香港要立《香港民主及人權法》?

《基本法》是1990年在人大通過成為法律的,在1997年7月1日生效。《基本法》的草擬和諮詢由1985年起歷經數年才完成。它既保障了香港人很多權益,也要求我們盡一些起碼的義務。《基本法》起草委共有59人,其中23位來自香港,36位來自內地。《基本法》是經慎重協商才敲定。各方尊重《基本法》就是合約精神,我們怎能把《基本法》的要求拋諸腦後?

五大訴求有問題 律師不哼一聲

我最感詫異和失望的是當學生們提出「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的時候,為什麼我們的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居然不哼一聲。如果他們能本着專業,提醒學生們什麼是不可能不應該,可能這幾個月來的暴亂和對香港造成的傷害就可避免。

年輕人追求公義很好。見到不義當然應該發聲。但我認為:即使違法達義成立,違法時仍要「守義」,不應傷害無辜的人,這就是文明。

我盼望香港人向理性和文明的回歸。香港人加油!

 

文章原刊於《經濟日報》。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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