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再談香港司法方面的問題

2020-02-25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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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資深傳媒人區漢宗撰寫《一國兩制政治治理的深層次矛盾》一文,當中談及香港司法方面的問題,其部分論點值得商榷。為此,區先生再撰一文以作解釋,但是部分論點依舊值得商榷,遂再撰本文論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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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先生在文中大談博丹的主權概念,但是筆者在上篇文章已經表明「先撇開」不談,因為這不是問題的討論重點。問題的重點是:全國人大授權香港特區享有司法權和終審權,是一種權力的下放,不是司法主權的「分割」和「轉讓」。

事實上,筆者在上篇文章談及香港特區的設立,以及享有高度自治的法源,乃是旨在指出全國人大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根據《憲法》擁有香港特區的創制權。中央下放權力予地方政府,不等於主權的分割或轉讓,亦不等於香港特區成立後,便會永遠存在,又或者是永久享有司法權及終審權。

說白一點,中央擁有特區創制權,亦即是代表中央同時擁有特區的廢除權。因此,全國人大不但可以根據《憲法》設立香港特區作為中國的地方行政區域,亦可廢除香港特區。同樣道理,全國人大可以《憲法》規定,將司法權及終審權下放予香港特區的司法機關,將來如有必要,亦可以收回此等權力。

至於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曾撰文批評「某些人以普通法制度下解釋法律由法院負責為由,排斥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但區先生自己也知道,「某些人」是指香港司法界和法律界的「某些人」,而區先生的指控對象是「香港法院」,試問兩者是同一回事乎?是故,煩請有些人不要把自己的以偏概誤,怪到別人的頭上。

當然,張副主任只是指摘法律界裡「某些人」抗拒人大釋法,不代表區先生指控香港法院不尊重人大釋法的說法有誤。可是,區先生曾舉個什麼例子,證明人大常委會作出釋法之外,香港法院並未遵守第158(3)條的規定,沒以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嗎?區先生自始至終並沒提及。

區先生又提到終審庭在剛果案中,「僅以3比2多數決定」提呈人大釋法,但最終結果還不是向人大提呈了嗎?至於區先生指控香港法院除剛果案外,「並沒有按照基本法規定提請人大解釋,甚至違反人大已經解釋過的有關條文」,究竟是指哪單案件呢?區先生也是沒有提及。

更重要的是,區先生聲稱香港法院出現「員警抓人,法官放人」現象,究竟跟香港法院是否尊重人大釋法,又有何直接關係呢?答案是沒有關係。事實上,回歸後多單被坊間質疑輕判的案件,都是被告涉嫌觸犯本地的刑事法律,而不涉及《基本法》條文的解釋。難道區先生認為,這些案件在判決前需提呈人大釋法嗎?還是認為過去五次的人大釋法,將會影響這些案件的量刑呢?

是故,我們在探討香港司法方面的問題時,應該實事求是,不能把不存在的問題,當成問題的根源。舉例來說,人大常委會若能透過解釋《基本法》第160條,奪回本不屬於香港法院的「違憲審查權」,將來涉及人大釋法的爭議,便會大幅減少,亦不會出現港府有《緊急法》而不能用的境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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