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基本法》真是有必要修改嗎?

2020-04-08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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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宣傳片段截圖

日前,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建議修改《基本法》(註:由於《基本法》是香港特區的憲制性文件,為行文之便,「修改《基本法》」將簡稱為「修憲」),但他似乎忽略了修改有機會削弱《基本法》的認受性,他所提出的修改建議,亦似乎沒有必要性。其理據又是什麼呢?筆者在上篇文章只談及「主要官員問責制」的問題,此文則會探討曾鈺成提及的其他建議,究竟是否有其「修憲」的必要。

首先,曾鈺成建議「修憲」列明中聯辦的職能,但是根據現行《基本法》第22條第二款,不論中聯辦,還是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未來如需在港設立機構,均是只須徵得港府及中央政府批准,根本不須為其設立而「修憲」。如此說來,中聯辦須在港設立後「修憲」的法理基礎何來?還是曾鈺成想借此變相削弱中央政府批准駐港機構設立的權力?若是後者,其理據又在哪?曾鈺成似乎需要再作解釋。

其次,曾鈺成建議廢除行政會議,而行政會議即回歸前的行政局,是根據《基本法》第54條而得以保留,可見其保留實乃《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曾鈺成現在主張廢除,但是行政會議的存廢,會否造成國安上的漏洞?或影響香港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實施?或導致港府無法在港維持有效管治?若否,此一「修憲」便沒其必要性。

其三,曾鈺成提到《基本法》第23條規定港府「應自行立法」保障國家安全,但沒提及「不做又如何」及「做不成功又如何」。其實,中央政府若是認為特首必須在任期內的某一時限展開廿三條立法,可向特首發出指令,而執行中央政府的指令是特首根據《基本法》第48(八)條的職責。特首若不執行,這便是憲制危機,中央政府不但可以行使《基本法》第45條所賦予的特首任免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亦可根據《基本法》第18條第四款,視特首不受命為叛亂而決定香港進入緊急狀態。

至於廿三條自行立法失敗的問題,先不論廿三條立法只需立法會半數議員通過,港府及建制派過半其實均有立法成功的機會,不論《基本法》第104條還是現行《立法會條例》均規定議員須擁護整部《基本法》及效忠特區,可見立法成功與否,某程度建基在議員的參選機制是否健全。再退一步而言,根據《基本法》第18條第三款,全國人大常委會可對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作出增減,再由港府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可見廿三條即使不進行「修憲」,內地《國安法》也可引入香港。

說到這裡,便不得不提曾鈺成曾在文中指出,全國性法律引入香港後,因未完成本地立法而未能實施的問題。其實根據《基本法》第18條第二款,全國性法律引入香港後,不但可透過本地立法實施,亦可透過「當地公布」實施。至於如何透過「當地公布」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可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加以解釋說明,根本毋須為此而「修憲」。

同樣道理,曾鈺成所提到的《基本法》第160條及「違憲審查權」問題,其實人大法工委過去已曾指出,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才有權判定香港的現行法律有否違反《基本法》。因此,只要全國人大常委會為《基本法》第160條進行釋法,便能對條文所提及的「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加以說明,「修憲」實屬沒有必要。

最後但是不得不說,曾鈺成曾在訪問談及雙普選問題。其實不論《基本法》第45條還是第68條,實行特首和立法會普選都是「最終達致…的目標」。條文亦已列明,香港能否達致雙普選的目標,根據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至於特首及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程序及機制,人大常委會已在《關於〈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中加以說明。

由此可見,雙普選不是一個非實行不可的硬性規定,至於雙普選的目標最終能否達致,香港的一國兩制一日未結束,便一日不能作出結論。更重要的是,涉及政改的《基本法》條文,本身其實十分清晰,而香港的政改爭拗,根源亦不是來自條文存在任何不清晰的地方,而是非建制派無視《基本法》的相關規定。

讓人感到費解的是,非建制派不想依照《基本法》的規定推行政改,當年意圖攜眷移民他國失敗的曾鈺成,竟是要求中央藉着「修憲」而作出讓步,他又有否站着國家利益的角度考慮問題?又是否尊重中央的香港政制發展決定權?這個問題,還請看倌自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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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景祥  2023-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