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曾參加泛民初選,能否DQ?

2020-07-21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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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換屆選舉,已於本月18日接受提名,泛民亦已於本月11及12日舉行初選,得勝者將代表泛民出選,部分人亦已向正式遞交參選表格。問題是:曾經參與泛民初選的候選人,算否真誠地擁護《基本法》?他們又會否被選舉主任褫奪參選資格(DQ)呢?

有人或者認為,泛民的初選並非採用外國其他政黨的黨內遴選,不能算作初選。然而,現行本地法例並無禁止任何政黨或派別舉辦初選,亦沒禁止普通市民在某黨某派的初選中的投票。事實上,泛民在過去的立法會補選前,也曾舉辦初選,並准許其他普通市民投票,選舉主任過去亦未曾以對方是泛民初選的當選者,作為DQ對方的理由。

或許有人又會說,初選發起人戴耀廷曾經撰文,談及初選舉行的目的,是要讓泛民取得過半議席後,否決政府的財政預算案,從而達到所謂「攬炒」的目的。然而,戴耀廷為免初選參與者DQ,聰明地不要求初選參與者簽署任何協議文件。因此,選舉主任又能否單純因為對方曾經參與泛民初選,作為不真誠地擁護《基本法》的理據呢?這是一個問題。

當然,參與泛民初選此一行為本身,不構成被DQ的理由,不代表候選人其他的言行,不能構成被DQ的理由。例如:除民主黨外,大部分初選參與者都曾加入「墨落無悔 堅定抗爭」聲明信聯署,表明認同「五大訴求,缺一不可」,承諾當選後運用立法會的權力,包括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特首回應(其實是答應)「五大訴求」。

可是,所謂「五大訴求」當中的部分主張,本身已經違反《基本法》的規定:

第一,《基本法》第63條規定: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但「五大訴求」的其中一項主張,便是要求政府撤銷被捕人士控罪,等同要求政府因政治因素向律政司施壓,干涉對方的刑事檢控工作。 

第二,《基本法》第85條規定:香港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任何人會否被控暴動罪成,應由法官依《公安條例》第19條規定,以及控方所呈交的證據而判定。然而,「五大訴求」的其中一項主張,是「取消暴動定性」,等同要求政府干預司法獨立。 

第三,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14年8月31日作出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述明了特首的普選辦法和條件,只有根據《決定》落實特首普選後,香港才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07年作出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落實立法會普選。因此,「五大訴求」當中的「立即落實雙普選」,實際上是無視《基本法》,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過去所作出的兩項《決定》。

如此一來,此一「落墨無悔」聲明書,便是等同表明簽署者若能成功當選,便會運用立法會的權力,逼使特首作出違反《基本法》之事。如此一來,參選者所作出的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國香港特區聲明,又怎有可能出自真誠呢?

此外,部分泛民初選當選者,如:人民力量的快必、慢必、民主黨主席胡志偉、抗爭派的鄒家成、岑敖暉及黃之鋒,均已表明他們將會拒簽確認書。雖說選管會在上週發表聲明,宣稱「確認書不是提名表格的一部分」,但不代表拒簽確認書此一行為,不違反《港區國安法》第6條規定。

須知道,確認書過去可簽可不簽,全因當時並無本地法例賦予確認書的法律效力,但是《港區國安法》在港實施後,第6條規定:香港居民在參選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國香港特區。條文中的「簽署文件確認」,已構成確認書必須簽署的法理基礎。是故,拒簽確認書已屬違反《港區國安法》第6條的行為,因而不再具備參選資格和條件。

(黃之鋒已報名參選九龍東,同區已報名的還有鄧家彪、黎榮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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