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成科:在美國鼓吹顛覆政權會被視作言論自由嗎?

2023-02-13
韓成科
香港文化協進智庫高級副總裁、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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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違法「初選」案正在審理,這是《港區國安法》實施以來規模最大、牽涉人數最多的一宗大案,更是首宗「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審訊,受到海內外輿論廣泛重視。在審訊過程中也是狀況不斷,庭外示威、庭內「旁聽」,再到美國國會議員的干預抹黑,多個國家的駐港領事高調到法庭聽審,連法庭門外的玻璃也被人射爛,這一連串的行為及施壓,都預示着這場審訊將會是山雨欲來風滿樓,樹欲靜而風不息。

歐盟駐香港及澳門辦事處副主任露安(Laurence Vandewalle)表示,歐盟關注全球的人權及民主狀況,特意前來聽審「是因為知道國安法是很獨特的法律,希望前來了解審訊過程」。美國一些反華政客說得更為露骨,直指審訊損害香港人權法治,拘捕是打遏言論自由。言下之意,他們認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是一條「惡法」,但問題是這樣的「惡法」不單香港有,歐英同樣有,47人初選案中被告的所為,如果發生在美國,會被視作言論自由而被保護嗎?看看美國法典便可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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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典第115章第2385條清晰列明顛覆政府罪,當中規定以下顛覆或摧毀政府的行為屬於違法,違法者將被罰款或最高判處20年有期徒刑,判刑之後5年內不得在美國政府內擔任公職。當中包括:任何蓄意鼓吹、煽動、勸說或教唆他人有責任、有必要、值得或適於以武力、暴力或暗殺政府官員的方式顛覆或摧毀美國政府以及州、領地、特區、佔領地政府或下屬政治部門政府的行為;任何蓄意導致推翻或摧毀這類政府,印刷、出版、編輯、發表、傳播、銷售、散發或公開展示書面或印刷材料,煽動、勸說或教唆他人有責任、有必要、值得或適於以武力、暴力方式或企圖顛覆或摧毀美國政府的行為,等等。

如果將有關法典的名目遮掩,可以分得出美國的顛覆政府罪與香港國安法下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分別嗎?《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二條列明,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即屬犯罪。請問美國的顛覆政府罪與香港國安法有甚麼明顯分別?為甚麼在美國顛覆政權就是重罪,到了香港就變成了言論自由,這不是「雙重標準」是甚麼?
47人違法「初選」案的案情並不複雜。香港只有法定選舉,沒有所謂「初選」,戴耀廷等人發起的所謂「初選」本身已是非法,而且「初選」目的不單在於奪取立法會過半議席,更是企圖「攬炒」議會,「無差別」否決政府所有政策和撥款,以癱瘓議會和政府,製造香港憲制危機。這是戴耀廷等人白紙黑字寫出來的目的,大多數參加初選者亦已簽署所謂「承諾書」,表明這場違法「初選」本質上這就是為了顛覆政權,不論被告如何辯解,本質都改不了。

不要忘記,當時已經實施國安法,特區政府以及中央駐港機構亦已三令五申地表明「初選」違法,希望有關人士「懸崖勒馬」,但言者諄諄,聽者藐藐,最終他們卻要一意孤行,現在為所作所為「埋單」,還有甚麼可以抵賴和呼冤叫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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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按照美國法典,如果戴耀廷等人在美國國會大選前夕,發動一場所謂「初選」,參加者要承諾當選後會「無差別」否決政府所有撥款,無所不用其極的癱瘓議會運作,令議會政府停擺,從而令政府政權倒台,這樣的顛覆行動美國政府會聽之任之嗎?在美國鼓吹顛覆政權又會被視作言論自由嗎?顯然是不會,「斯諾登事件」已經表明在涉及國家安全上,美國政府絕不會講甚麼人權自由,一切以國家安全和利益行先,戴耀廷等人想在美國顛覆政權,恐怕未提出來已經被拘捕,怎可能像香港般,任他日復日的在報章鼓吹,倡議組織?

47人違法「初選」案審訊是一面「照妖鏡」,將一些西方國家及政客的不堪嘴臉表露無遺。西方國家對於自身國家安全視作不可侵犯,構築了嚴密法網,但對於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卻是說三道四,將顛覆與言論自由混為一談,顛倒是非、邏輯混亂,完全是政治蒙蔽理智。納粹德國宣傳部長戈培爾有一句名言:「謊話說一千遍就是真理」,但「雙標」的說法說一千遍都不會成為真理,就像鹿永遠變不成馬,就像狗口永遠長不出象牙。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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