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啟明:立法會透明公開 議員行蹤怎算私隱

2018-05-08
何啟明
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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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智峯議員搶女EO手機的事件鬧得滿城風雨,一方面已經進入刑事調查階段,另一方面在立法會面對讉責動議,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市民大部份均認為強搶手機確實不對,無論搶機人與被搶人的性別是男也好,是女也好,這種行為本身已經違背市民對議員的期望;但部份支持許議員的論點認為,議員是否出席會議屬於隱私,政府實在不能派員收集;另一方面,亦有人提出《基本法》第62條(6),將矛頭指回政府,轉移大眾的討論焦點。

政府派公眾人員了解立法會開會的情況,實屬逼於無奈。議員除了開會議事外,亦需出席不少活動及立法會以外的會議。早幾年由於「拉布」成風,令投票的時間實在難以預測。一些原本計劃投票支持政府的議員因其它工作的理由,無法出席投票,令原本預計通過的項目被拉倒,浪費官員的心血及市民公帑,更令香港發展速度放慢,演變成今日香港被其它周遭城市追過之局面。因此,政府被逼派一些公職人員,在立法會會議廳外的位置觀看電視直播,一來觀察會議討論的進度,二來了解議員是否在會議廳或大樓內,以防突如其來的議案投票。

說實在,其實立法會有部份鏡頭亦有拍攝整體議員位置的情況,但通常在投票期間才會轉動該鏡頭,並不是經常顯示。所以如果說議員是否出席會議是私隱實在說不過去,出席公開會議是議員本身的職責,是政府及市民應有的知情權,政府需要知道議員是否出席,以防突如其來的投票;市民需要知道議員是否出席,以確保他們的選票是否所托非人。所以,筆者反而覺得立法會秘書處應更進一步爭取,長期直播會議廳中議員出席的情況,讓公眾一目了然,便可釋放這些公職人員的工作量,進行其它公務。況且,筆者從未被這些公職人員騷擾,亦不會被他們影響任何投票決定,而他們所處的位置,亦是一般記者都可以隨意走進的位置。所以硬說他們在違法收集個人隱私,許議員是否把議員這些公職人物的隱私看得太重?

《基本法》第62條(6)列明,香港政府行使職權,能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並代表政府發言。有人立即斷章取義,認為政府只能派員列席會議並代表發言,而紀錄議員的出席情況就是屬於越權。但是,在立法會大樓內外,時不時看到政府人員與議員們的溝通交流,有的在談笑風生,有的就某些項目進行事前遊說,難道這些行為是違反基本法?基本法作為香港的小憲法,對香港社會、政府及議員作出原則性的規限,只要不違反基本法,社會的自由度是十分高的。所以,如果有人希望護短,硬要為許議員說項,我希望他能放過基本法,基本法不應淪為欺負女性的脫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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